王淑霞
郭玉環(huán)
董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
劉卓(河北北方國立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淑霞。
委托代理人:郭玉環(huán)。
被告:董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欒城縣興安街東。
法定代表人:王孟輝,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卓,河北北方國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淑霞與被告董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欒城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邢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淑霞的委托代理人郭玉環(huán)、被告人保欒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卓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董某經(jīng)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董某駕駛冀A×××××轎車停在欒城縣豐澤大街與宏達路口南側開門時,與原告王淑霞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沿豐澤大街由北向南行使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王淑霞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對這一事實,原告與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肇事車輛冀A×××××在被告人保欒城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10萬元)且不計免賠,故被告人保欒城公司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淑霞誤工費20000元、護理費6882元、殘疾賠償金451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44.66元,合計74086.66元。原告王淑霞的受傷致原告精神和身體上受到了巨大損害,結合原告受到的損害程度及當?shù)氐纳钏?,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賠償5000元較為合適,故被告人保欒城公司在強制險死亡傷殘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淑霞79086.66元。在強制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由于肇事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10萬元)且不計免賠,對于超出部分醫(yī)療費15521.42元和營養(yǎng)費3640元、伙食補助費1600元,共計20761.42元,被告人保欒城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被告董某已墊付賠償原告王淑霞醫(yī)療費9000元。被告人保欒城公司應將賠償原告王淑霞的醫(yī)療費扣除后直接給付被告董某。本院對被告董某的主張予以支持。故被告人保欒城公司應賠償原告王淑霞各項損失共計79086.66+10000+20761.42-9000=100848.08元。原告王淑霞訴求的交通費未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淑霞的車輛損失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不是正規(guī)的車損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訴訟費、鑒定費屬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合同的賠償范圍,應由當事人負擔。被告董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應缺席判決。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淑霞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00848.08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直接給付被告董某墊付的醫(yī)療費9000元。
以上所判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6元減半收取1373元、鑒定費1700元共計3073元,由原告王淑霞負擔185元,被告董某負擔28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2746元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董某駕駛冀A×××××轎車停在欒城縣豐澤大街與宏達路口南側開門時,與原告王淑霞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沿豐澤大街由北向南行使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王淑霞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對這一事實,原告與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肇事車輛冀A×××××在被告人保欒城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10萬元)且不計免賠,故被告人保欒城公司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淑霞誤工費20000元、護理費6882元、殘疾賠償金451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44.66元,合計74086.66元。原告王淑霞的受傷致原告精神和身體上受到了巨大損害,結合原告受到的損害程度及當?shù)氐纳钏?,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賠償5000元較為合適,故被告人保欒城公司在強制險死亡傷殘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淑霞79086.66元。在強制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由于肇事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三者險(10萬元)且不計免賠,對于超出部分醫(yī)療費15521.42元和營養(yǎng)費3640元、伙食補助費1600元,共計20761.42元,被告人保欒城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被告董某已墊付賠償原告王淑霞醫(yī)療費9000元。被告人保欒城公司應將賠償原告王淑霞的醫(yī)療費扣除后直接給付被告董某。本院對被告董某的主張予以支持。故被告人保欒城公司應賠償原告王淑霞各項損失共計79086.66+10000+20761.42-9000=100848.08元。原告王淑霞訴求的交通費未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淑霞的車輛損失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不是正規(guī)的車損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訴訟費、鑒定費屬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合同的賠償范圍,應由當事人負擔。被告董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應缺席判決。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淑霞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00848.08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直接給付被告董某墊付的醫(yī)療費9000元。
以上所判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欒城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6元減半收取1373元、鑒定費1700元共計3073元,由原告王淑霞負擔185元,被告董某負擔2888元。
審判長:邢輝
書記員:石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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