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淑風,女,1948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南皮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宏,河北天樹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兆艷,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士杰,該公司職員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彥君,該公司經理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142A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文嬌,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初明海,男,1970年5月出生,漢族,住南皮縣。被告:劉政君,男,1992年8月2日出生,住。
王淑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87636.76元,扣除被告華農保險已經給付10000元被告初明海已經給付36000元,再賠償141636.7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10時許,在302省道南皮縣醫(yī)院十字路口32.3米處,被告劉政君駕駛初明海所有的冀J×××××號廂式貨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追尾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南皮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劉政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華農財險投保交強險,被告人民財險投保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辯稱,被告初明海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我司在份額內賠償,我司已經賠償原告10000元,請在醫(yī)藥費內予以扣除。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辯稱,車輛冀J×××××在我司投保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若確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我司在扣除交強險限額后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責任。請法院核實司機劉政君的行駛證、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被告初明海辯稱,事故后,我不知道具體情況被告劉政君辯稱,事故發(fā)生后我積極配合原告治療,墊付36000元。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訴訟費我不予以承擔。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5日10時許,在302省道南皮縣醫(yī)院十字路口32.3米處,被告劉政君駕駛被告初明海所有的冀J×××××號廂式貨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追尾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南皮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劉政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保限額為30萬的商業(yè)險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南皮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5天。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損傷作出鑒定結論為九級、十級、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180-270日,營養(yǎng)期限為60-90日,護理期限60-90日,護理人數一人,二次手術費建議為10000-13000元或者以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為準,二次手術期間的誤工期限為15-30日,護理期限為7-15日,營養(yǎng)期限為7-15日。原告主張其損失的賠償項目:1、醫(yī)療費47472.59元。證據:南皮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收據13張;住院病案一本,門診病歷一本;診斷證明書一份,醫(yī)療費清單一份。2、誤工費:16257元。誤工期300日。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54.19元/日計算。證據:司法鑒定意見一份,證明誤工期300日。3、護理費:14606.67元。南皮縣翟官屯村村民委員會書證一份證明護理人員與原告關系;原告兒子劉新良護理105日,按每日139.11元計算為14606.67元。證據:司法鑒定意見一份,證明護理期105天。南皮縣潤達建材有限公司證明一份,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一份,劉新良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該公司2016年8月、9月、10月三個月工資表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劉新良的護理費數額。4、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住院55天,每天100元。證據:住院費收據一張,住院病案一本。5、營養(yǎng)費:4200元。營養(yǎng)期105日*40元/日=4200元。證據:司法鑒定意見一份。6、傷殘賠償金:75317.76元。26152*12年*24%=75317.76元。證據:司法鑒定意見證明原告?zhèn)麣埖燃墸鎯鹤觾合苯Y婚證、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原告兒子兒媳共同購買陽光名城合同一份,南皮鎮(zhèn)翟官屯村委會證明一份,陽光名城物業(yè)與藍盾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在南皮縣城居住滿一年,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7、精神撫慰金:15000元。8、司法鑒定費:2000元。證據:司法鑒定費票據一張。9、交通費:500元。沒有票據,請法院酌定。10.二次手術費13000元。以上合計:193854.02元。其中:交強險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6257元,護理費14606.67元,傷殘賠償金75317.76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31681.43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司法鑒定費計62172.59元的90%為55955.33元??傆?87636.76元,扣除已經賠償的46000,還需賠償141636.76元,另原告還提交了以下證據1、南公交認字(2016)第1105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主體身份。3、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交強險保單一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單一份。證明被告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4、冀J×××××號小型面包車查詢信息一份。證明車輛及車主情況。5、被告劉政君駕駛證查詢信息一份。證明被告駕駛人資格。對原告主張,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發(fā)表質證意見為,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對劉新良的護理費有異議,需提供納稅證明,否則我司不予認可。對南皮鎮(zhèn)翟官屯村證明及物業(yè)證明沒有異議,申請法院調查核實。對商品房購買合同沒有異議,只能證明其兒子在南皮買房,對汽車查詢單無異議,對門診及藥費發(fā)票、住院病歷、藥品清單無異議,對司法鑒定費有異議,保險公司不予承擔。對戶口本、結婚證無異議。因醫(yī)藥費我司承保交強險,已經給付10000元,我司不予承擔其他。原告已經超過60歲,我司不認可誤工費。對護理費我司有異議,我司同意按照75天計算,但是金額不能按原告標準,住院伙食補助已經超過醫(yī)藥費范圍,不予賠付。傷殘賠償金我司同意按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傷殘系數按22%,精神撫慰金過高,交通費法院酌定,二次手術費不予承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醫(yī)療費票據其中尾號為7747的金額為40的票據為救護車費,不應屬于醫(yī)療費,根據病歷顯示原告存在高血壓以及糖尿病、冠心病等癥狀,在醫(yī)療費票據中應扣除治療與此次事故無關病癥的醫(yī)藥費。對用藥清單,根據保險行業(yè)的慣例,也應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對翟官屯村委會及物業(yè)證明真實性不予認可,對建材公司出具的工資證明真實性不予認可,且工資表中顯示月工資已經超過3500,要求原告方提供完稅證明。對司機劉政君的駕駛證信息查詢顯示劉政君屬于實習期,請法院核實。對鑒定意見書我司認為該傷殘評定級別評定過高,三期評定過長,且根據三期評定規(guī)范附錄A.5規(guī)定三期評定的上限至傷殘評定前一日,故我司保留申請鑒定人出庭的權利,其他質證意見同華農公司。對誤工費我司不予認可,伙食補助認可50/天,護理標準認可農林牧漁業(yè),營養(yǎng)費認可30/天,交通費不予認可。被告初明海、劉政君質證意見為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同意保險公司質證意見。
原告王淑鳳與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初明海、劉政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王淑風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初明海、被告劉政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王淑風電動自行車與被告劉政君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南皮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認定,被告劉政君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淑風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劉政君所駕車輛在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保限額為30萬的商業(yè)險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損失醫(yī)藥費47472.59元,有住院病歷、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為證,其中病歷取證費、救護車費是原告進行救治、調取病歷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認定屬于醫(yī)療費支出;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北省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100元/天,原告住院55天,本院認定為100元/天×55天=5500元;營養(yǎng)費,有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營養(yǎng)期為60-90日,本院認定為75日,按照30元/日,即2250元;二次手術費,有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證,本院認定為11500元,以上原告醫(yī)療費項下?lián)p失共計55222.59元,首先由被告華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10000元,剩余45222.5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按照85%承擔賠償責任,即38439元;另原告主張誤工費,原告騎電動車出行,證明原告尚有一定勞動能力,依據鑒定結論,本院認定原告誤工期為248天,依據農林牧漁行業(yè)標準計算,原告誤工費為13438元,護理費有護理人員單位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證,護理期限為75天+12天=87天,原告護理費為12102元;鑒定費2000元有鑒定費票據為據,本院予以認定;交通費,本院結合原告?zhèn)榧白≡禾鞌底枚?0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經鑒定已經構成傷殘,原告主張其在城鎮(zhèn)居住已經超過一年以上,提交了購房合同、村委會證明、居委會證明為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zhèn)麣垶榫偶墶⑹?、十級,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為26152元*12年*22%=69041.28元,原告?zhèn)麣埥o原告精神造成一定傷害,本院認定原告精神撫慰金為15000元。以上原告在傷殘項下?lián)p失共計112081.28元,由被告華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項下賠償110000元,被告人民財保保險公司賠償1768元。被告初明海為原告墊付醫(yī)藥費36000元,應由保險公司在賠償款內予以返還。綜上所述,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共計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0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應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0207元,被告初明海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6000元在該賠償款內予以返還,剩余420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110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4207元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初明海墊付款36000元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收取1550元,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125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3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艷艷
書記員: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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