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職工,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曉明,河北君合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興泰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邢臺市電廠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蘇國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建偉,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武鵬飛,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河北興泰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泰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曉明,被告興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鵬飛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原告王某某向邢臺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被告興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王某某對該通知不服訴至法院,自稱于1993年4月到被告興泰公司工作,要求確認與被告興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要求被告興泰公司支付待崗生活費、經(jīng)濟補償金、繳納社會保險,并提交證人證言、銀行查詢單、考勤表、不予受理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證明其主張。被告興泰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并提交隆堯怡東農(nóng)牧有限公司的登記信息,認為該公司系獨立法人,與其公司無關。原告對此提出異議。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北景钢?,原告王某某主張與被告興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其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原告提交的銀行明細查詢無姓名,不能證明與其有關聯(lián)性,且不能證明系被告興泰公司發(fā)放工資;考勤表上無被告興泰公司的印章或負責人簽字,不能證明與被告興泰公司存在關聯(lián)性;對其提交的證明,因證明人未到庭,本院無法核實真實性;證人邵某雖然出庭證明原告在電廠工作,但本院無法確定其是否為被告興泰公司員工,僅有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興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對原告主張要求確認與被告興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其他訴訟請求均是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故無法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立華 審 判 員 劉靜宇 人民陪審員 梁明珠
書記員: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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