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鹿某區(qū)。
訴訟代表人張計林、王某某、韓文濤,住鹿某區(qū)。
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獲鹿鎮(zhèn)東馬莊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付志國,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素梅,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韓蔚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鹿某區(qū),該村委會工作人員。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獲鹿鎮(zhèn)東馬莊某村民委員會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訴訟代表人張計林、王某某、韓文濤,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獲鹿鎮(zhèn)東馬莊某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付志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素梅、韓蔚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系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獲鹿鎮(zhèn)東馬莊某村民委員會村民。1993年土地延包時,原告家庭承包了被告的土地,每人0.5畝,期限為30年,同時村委會預留了機動地。2002年石家莊市植物園建園占用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獲鹿鎮(zhèn)東馬莊某村民委員會村民承包地,給付被占地村民700元/畝/年。當年,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獲鹿鎮(zhèn)東馬莊某村民委員會將機動地按照一定的方案分給村民耕種,原告承包了三隊菜園1畝地,即本案爭議的土地,但未簽訂承包合同,承包費200元/畝。2012年鹿某市實施環(huán)省會經濟林工程建設,經濟林工程建設按照市財政補助每株12元苗木費,有關鄉(xiāng)鎮(zhèn)統一掌握使用,統一組織供苗的原則進行,原告將爭議土地栽種了核桃樹,享受市財政給予種植戶經濟林建設補助費1200元/畝,連補4年的補助。在實際交納承包費的過程中,被告以扣繳的方式收取承包費。2016年9月7日,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獲鹿鎮(zhèn)東馬莊某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了收回村民臨時承包集體土地即本案爭議土地的決議,2017年3月,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獲鹿鎮(zhèn)東馬莊某村民委員會向原告發(fā)出了臨時耕種土地終止通知書,收回本案爭議的承包地。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土地承包于2002年,未簽訂書面合同,且未登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故不屬于家庭承包,而屬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口頭約定承包期限,故原、被告的承包合同為不定期的承包合同,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獲鹿鎮(zhèn)東馬莊某村民委員會2016年9月7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收回村民臨時承包集體土地即本案爭議土地的決議屬于村民自治范疇,符合村民自治議事程序,故本院對原、被告解除承包合同的效力予以確認。原告在爭議土地上種植的核桃樹樹苗屬于財政撥款從村委會領取,且每年享受1200元/畝的補助,不能證明所有權歸其所有且未提供每株賠償損失180元的依據,故原告要求賠償核桃樹損失16920元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關于三隊菜園1畝地的承包關系。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賠償承包地初果期核桃樹16920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112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士軍
書記員: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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