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叢臺支公司
黃建瑞
王現平
張某某
郝利平(河北久恒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叢臺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光明北大街165號海工機械廠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張銘,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建瑞。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現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二
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郝利平,河北久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高某某。
原審被告高月峰。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叢臺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保財險叢臺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現平、張某某、原審被告高某某、高月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永年縣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025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條一款“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敝?guī)定,永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在確認高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具有過錯,王向鵬飲酒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亦有過錯,依據上述規(guī)定,作出藍色三輪汽車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某、王向鵬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上訴人認為三輪汽車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科沒有依法進行事故認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等,交強險的立法宗旨是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yī)療救治,維護社會穩(wěn)定。其核心是保護和救助生命,維護交通事故中作為弱勢方的機動車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交強險具有社會公益性特點。本案所涉車輛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為122000元。故原審判決上訴人在該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關于應否按無責限額12100元賠償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損失的主要理由是為了及時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在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定責任,并非合同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沒有有責限額和無責限額之分的規(guī)定,即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不按有責限額和無責限額處理。故保險公司上訴稱應按無責限額12100元賠償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叢臺支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4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叢臺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條一款“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敝?guī)定,永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在確認高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具有過錯,王向鵬飲酒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亦有過錯,依據上述規(guī)定,作出藍色三輪汽車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某、王向鵬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上訴人認為三輪汽車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科沒有依法進行事故認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等,交強險的立法宗旨是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yī)療救治,維護社會穩(wěn)定。其核心是保護和救助生命,維護交通事故中作為弱勢方的機動車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交強險具有社會公益性特點。本案所涉車輛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為122000元。故原審判決上訴人在該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關于應否按無責限額12100元賠償的問題?!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鶙l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損失的主要理由是為了及時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在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定責任,并非合同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沒有有責限額和無責限額之分的規(guī)定,即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不按有責限額和無責限額處理。故保險公司上訴稱應按無責限額12100元賠償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叢臺支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4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叢臺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楊偉烈
審判員:張曙輝
審判員:田莉
書記員:范聰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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