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系原告父親。
委托代理人陳時海,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甲訴被告白某贍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甲申請撤回起訴,是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免于繳納。
審判員 袁 媛
書記員:劉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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