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紀君華(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
莫慶余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紀君華,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莫慶余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莫慶余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長:劉薛永
書記員:韋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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