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蘭州市。
被告:新疆廣匯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廈門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董事長。
被告:新疆廣匯服務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
負責人:馬赴江,總經(jīng)理。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賽豐,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啟珍,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新疆廣匯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新疆廣匯公司)、新疆廣匯服務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8日由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賽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為原告購買的車架號為LFMJV36F7DXXXXXXX(發(fā)動機號為G088561)的車輛辦理過戶手續(xù),將該車輛過戶至原告名下并承擔全部過戶費用;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審理中,原告變更上述第1項訴訟請求為:兩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8萬元。
事實和理由:2013年1月22日,原告與被告新疆廣匯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原告通過被告新疆廣匯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買一汽豐田牌汽車一輛。同時,雙方同意由被告新疆廣匯公司指定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雙方約定向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融資租賃款。按照雙方約定,原告付款完畢后,被告應當將車輛過戶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一直拖延辦理過戶手續(xù)。
被告新疆廣匯公司、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辯稱,涉案車輛過戶到第三人名下是經(jīng)過原告同意的,車輛過戶前長期不處于原告占有使用下,僅車輛過戶登記不會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車輛的登記是是否可以上路的登記,不是所有權的登記。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jù)材料:
證據(jù)1、新車訂購單,證明車輛購買時的價格;
證據(jù)2、租賃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
證據(jù)3、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明細單,證明原告按合同約定付清了所有款項。
被告新疆廣匯公司、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對原告上述證據(jù)均予以認可。
被告新疆廣匯公司、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提交如下證據(jù)材料:
證據(jù)1、融資租賃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
證據(jù)2、車輛交接單,證明被告已經(jīng)將車輛交付給原告。
原告對被告的上述證據(jù)均予以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原告與被告新疆廣匯公司簽訂《新疆廣匯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汽車租賃合同》,出租人為甲方即被告新疆廣匯公司、承租人為乙方即原告王某某,由原告向被告新疆廣匯公司租賃車輛(車輛品牌:一汽豐田;型號及配置:RAV4/2.0L四驅版AT;發(fā)動機號:G088561;車架號:LFMJV36F7DXXXXXXX),車輛融資總額193,063元,首付款70,338元,租賃期限36個月,起租日自《車輛交接單》簽署之日起計算;每期還款租金6,763.25元;雙方同意被告新疆廣匯公司指定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合同通用條款第7.2條約定,全部實際租金和尾付款、稅費、租金利息、銀行費用、罰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罰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等所有本合同項下乙方應付款項付清后,甲方將租賃汽車的所有權轉移給乙方,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第7.4條約定,租賃汽車的產(chǎn)權過戶日期為本合同的租期結束日期,若乙方在規(guī)定的產(chǎn)權過戶日因乙方原因不能辦理租賃汽車的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甲方給乙方五天的延長期(不含節(jié)假日),若五天之后仍因乙方原因不能辦理租賃汽車的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甲方將采取措施收回租賃汽車并暫由甲方保管,乙方需承擔收回租賃車輛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及在該租賃汽車過戶給乙方之前的保管費用,如租賃車輛殘值已不足以支付車輛收回費用及保管費用,甲方可對租賃車輛變現(xiàn)以沖抵乙方應付費用。原告按期足額支付各期租金,未拖欠其他費用。
另查明,2016年12月20日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將系爭租賃車輛變更登記至案外人黨某名下。
原告、被告新疆廣匯公司和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明確表示若判決需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責任,三方同意由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承擔。且兩被告對原告訴請金額8萬元認可。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融資租賃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當事人理應恪守。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系租賃車輛的原所有權人,其與被告新疆廣匯公司將車輛出租給原告使用,由原告每月交付租金,根據(jù)合同約定,待原告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后,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應將車輛的所有權轉移給原告。但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0日將系爭車輛賣給案外人黨某,并將機動車行駛證的車主登記為黨某。兩被告認為,原告長期將車輛交給案外人黨某使用,被告將車輛變更登記至黨某名下的行為未改變車輛的占有、使用狀態(tài),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將案涉車輛變更登記至黨某名下未改變車輛的所有權。本院認為,兩被告未提交原告同意將涉案車輛變更登記至黨某名下的證據(jù)材料,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已將案涉車輛賣給案外人黨某并變更登記,兩被告目前已無可能根據(jù)合同約定將該車輛所有權轉移給原告,故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被告新疆廣匯公司和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明確表示若判決需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責任,三方同意由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承擔。且兩被告對原告訴請金額8萬元認可。
綜上,被告新疆廣匯甘肅分公司應賠償原告8萬元。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新疆廣匯服務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人民幣8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原告已預付),由被告新疆廣匯服務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負擔,被告新疆廣匯服務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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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黃宗琴
書記員:朱??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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