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代表人薛波,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立強(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福興,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代收法律文書),隨州市曾都區(qū)北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家兵,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漢族,隨州市曾都區(qū)銘晨水泥制品廠業(yè)主。
上訴人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福興、楊家兵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9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袁濤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呂丹丹、代理審判員李小輝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立強,被上訴人王福興的委托代理人陳超,被上訴人楊家兵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王福興訴稱:我于2010年6月到楊家兵開辦的水泥制品廠上班。2013年3月17日,在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購買了“和諧人生綜合意外保險(D款)”兩份,每份交保險費100元,保險期間1年,每份普通意外傷害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額為1萬元,意外住院津貼30元/天。2013年7月13日在上班期間意外受傷,經住院治療用醫(yī)療費4萬余元,經鑒定已構成陸級傷殘。對于意外受傷后的各種損失,我多次找到楊家兵要求解決,楊家兵以我已在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和諧人生綜合意外保險(D款)”,要求我將相關手續(xù)提交,再由楊家兵向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索賠。但是,自我受傷治療終結并經法醫(yī)鑒定構成傷殘,已逾半年之久,楊家兵總是以保險理賠款未到位和賠償款不足為由拒絕賠償意外受傷后的醫(yī)療費31129.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護理費6412.93元、誤工費15931.23元、殘疾賠償金22906元、法醫(yī)鑒定費7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500元、裝配假肢費60000元、假肢維修費12000元,合計378333.79元的經濟損失。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給付保險金22萬元并由其承擔訴訟費。
原審被告楊家兵辯稱:一、王福興自2010年6月到答辯人開辦的水泥制品廠上班直到2013年7月13日意外受傷的情況屬實。二、王福興和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2013年3月17日,包括王福興在內的全廠員工由答辯人代為購買、代為交費(后從本人工資中扣除)在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購買了“和諧人生綜合意外保險(D款)”兩份,每份普通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醫(yī)療保險1萬元,兩份合計22萬元。王福興有保險卡為證,雙方的保險合同已成立和生效,期間為一年,購買時保險公司承諾,若發(fā)生意外事故,按最高額賠償。王福興的意外受傷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保險卡上約定的最高額賠償。三、王福興意外受傷后,答辯人作為企業(yè)負責人已向被告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報了案,由王福興到建行開辦了銀行卡,并由其提供身份證、填報申請理賠表、銀行卡、醫(yī)療費單據(原件)、法醫(yī)鑒定(原件)等相關資料,答辯人積極協(xié)助代為提供資料,代為索賠,但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一直拒絕按保險合同賠償。四、答辯人代為保管的被告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給王福興開戶的銀行卡上的部分理賠款不符合被保險人王福興投保時職業(yè)類別為管理人員即1類的約定,在購買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的保險時,申報為管理人員即1類和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派人員來調查的職業(yè)類別為1-3類,那么,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就應該按保險卡和保險條款的約定賠償22萬多元,但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單方計算的部分理賠金額,不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雙方也沒有簽訂理賠協(xié)議。所以,答辯人只是代為保管,沒有轉交給王福興,只有在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將保險理賠款全部到位后,答辯人才能轉交給王福興。
原審被告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辯稱:一、答辯人只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金賠償事宜。王福興雖訴稱其因意外導致的經濟損失有22萬元,但由于雙方系保險合同關系,因此我公司只根據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經我公司核實,王福興于2013年3月17日購買了“和諧人生綜合意外保險(D款)”2份,根據合同約定,我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為:意外傷殘保險金2萬元/份,意外醫(yī)療保險金5000元/份,由于王福興購買了2份,因此王福興意外傷殘保險金限額為4萬元,意外醫(yī)療保險金限額為1萬元。我公司只在此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答辯人已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了賠償事宜。王福興意外受傷后,我公司進行了積極核實工作,并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約定向王福興進行了賠償,賠償明細為:意外醫(yī)療保險金6156.83元??蛻舫鲭U職業(yè)屬五類,根據“和諧人生綜合意外保險卡D款”產品責任,客戶意外傷害保險限額為40000元(單份20000元),意外醫(yī)療賠付比例為20%。客戶傷殘鑒定等級為陸級傷殘,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于1998年公布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的規(guī)定,陸級傷殘的賠付比例為保險金額限額的15%。由此,其賠付傷殘金為40000÷15%=6000元;客戶意外醫(yī)療保險限額為10000元,100元免賠額,并按20%賠付。根據《湖北省醫(yī)保三大目錄基準庫》明細查詢,客戶自付比例按10%予以扣除,自付金額為62.06元,自費金額為183.4元。因此,其醫(yī)療賠付金額為(31129.63元-62.06元-183.4元-100元)×20%=6156.83元;客戶住院51天,3天免賠,賠付津貼為(51天-3天)×60元=2880元;合計應賠付15036.83元。核實后,我公司已于2013年12月4日對王福興進行了如實賠付。另外,王福興聲稱未取得我公司的保險金,經我公司工作人員了解,楊家兵扣留了王福興的銀行卡。綜上,我公司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了保險賠償義務,與王福興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糾紛。因此,為依法維護司法正義,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利,請求法院駁回王福興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其自行承擔。
原審查明:王福興于2010年6月到楊家兵開辦的個體企業(yè)隨州市曾都區(qū)銘晨水泥制品廠上班,2013年3月17日由楊家兵代王福興在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購買了“和諧人生綜合意外保險D款”兩份,每份保險金額(人民幣)普通意外傷害最高100000元,意外傷害醫(yī)療最高10000元,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最高200000元,意外住院津貼最高30元/天。保險費(人民幣)100元。兩份保險單號碼分別為000015638582507、000015638689507,保險期間一年,自2013年3月17日0時起至2014年3月16日24時止。2013年7月13日王福興在上班工作中因機器故障意外受傷,被送往隨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51天,用醫(yī)療費31129.63元。2013年9月27日經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一)王福興右前臂上段缺失評定為陸級傷殘;(二)從受傷之日起治療休息150日,一人護理90日;(三)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列入賠償。2013年11月26日楊家兵以王福興的名義向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提出“團險理賠申請書”,并按照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理賠保險金所需要的全部資料,包括法醫(yī)鑒定原件、醫(yī)療費單據等原件,并用王福興的身份證在建設銀行隨州分行開戶銀行卡賬號。2013年12月6日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向該卡轉款15036.83元,該卡和卡上賠償款一直由楊家兵保管。2014年4月21日經江西德林假肢矯形康復器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王福興配備假肢選配國產普及型前臂肌電假肢,價格為貳萬元整;2、被鑒定人初次裝配假肢需貳拾天的裝配及訓練時間以便假肢適配及掌握使用要領,以后每次更換假肢時間需十天,裝配訓練期間需陪護壹人;3、假肢使用肆年需更換壹次,假肢使用過程中須定期保養(yǎng)、維修,總費用按假肢裝配款的20%計算;4、假肢裝配年齡期限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公布的人均壽命(74.83周歲)計算。為此,王福興以訴稱理由于2014年6月9日訴至法院。在庭審中,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提交了《中新東方順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4.3條保險金額約定“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是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或批注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后的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4.4.2.1條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給付“如果被保險人遭到本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并因此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天內發(fā)生本合同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一)中的殘疾項目,我們將按該表所列的殘疾項目對應給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吨行麓髺|方附加意外傷害住院保險(A1)合同條款》4.2條保險金額約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是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或批注上載明。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后的保險金額為準”。6.5條保險金的給付,“我們收到申請人的理賠申請書及6.3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同時,提交的證據二、(信息查詢)自助保險卡查詢上載明:查詢結果,被保險人:王福興,保單號碼:000015638582507、000015638689507,保險產品:和諧人生綜合意外保險卡D款,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津貼醫(yī)療保險(A1)30天,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A1)10000元,順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10萬元。還提交了《中新大東方團險職業(yè)分類表》。
另查明,1999年12月13日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保監(jiān)發(fā)(1999)237號《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載明:“等級第一級至第七級,最高賠付比例100%-10%。第六級給付比例為15%”。
2013年6月4日,中國保監(jiān)會保監(jiān)發(fā)(2013)46號《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六、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繼續(xù)使用(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1999)237號同時廢止”。新制定的《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將傷殘程度規(guī)定為一至十級,賠付比例為100%至10%,每級相差10%。其中六級的賠付比例為50%。
原審法院認為:由楊家兵代王福興在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購買了兩份《和諧人生綜合意外保險卡D款》,三方均無異議,王福興與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王福興依合同約定向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交納了保險費,并在保險期間內工作時間其身體意外受傷致殘,符合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制訂的《中新大東方順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4.4.2.1條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給付和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的約定,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應當依法按其約定向王福興給付保險金。王福興于2013年3月17日在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按《中新大東方順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4.4.2.1條的約定,王福興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應按保監(jiān)發(fā)(1999)237號《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第六級及賠付比例為15%予以給付。該六級殘疾程度為:“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但保監(jiān)會(1999)237號《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已由中國保監(jiān)會于2013年6月4日保監(jiān)發(fā)(2013)46號通知廢止,停止執(zhí)行。而且王福興的意外傷害發(fā)生在該通知廢止后的7月13日,且王福興的受傷致殘部位為“右前臂毀損傷”,現右前臂上段缺失,與原六級傷殘程度受傷殘疾的部位不同,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應按新規(guī)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的六級及其賠付比例向王福興予以給付保險金。王福興請求的誤工費、護理費、裝配假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不符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的約定,其請求不予支持。王福興與楊家兵之間的損失賠償系另一民事法律關系,在本案中不予審理。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辯稱,“根據合同規(guī)定,我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為:意外傷殘保險金2萬元/份,意外醫(yī)療保險金5000元/份,由于王福興購買了2份,因此,王福興意外傷殘保險金限額為4萬元,意外醫(yī)療保險金限額為1萬元。其公司只在此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的辯解理由將王福興購買的《和諧人生綜合意外保險卡D款》保險責任按職業(yè)類別為五類,與王福興提交的該卡上保險金額,普通意外傷害最高10萬元,意外傷害醫(yī)療最高1萬元。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提交的證據二,自助保險卡查詢結果上載明保險責任,順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10萬元,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A1)1萬元,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津貼醫(yī)療保險(A1)30元和《中新大東方順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4.3條保險金額、《中新大東方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A1)合同條款》第4.2條保險金額約定均不相符。且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也無證據證明王福興購買的保險責任按職業(yè)類別為五類,且保險卡保險費為100元,保險責任按職業(yè)類別為1至5類不同的保險金額予以賠付既不公平,又無法律依據。故其辯稱按保險責任職業(yè)類別五類的限額予以賠償的理由不予采納。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在已賠償王福興的意外醫(yī)療保險金及意外住院津貼中扣除自付比例10%,免賠額100元,住院津貼免賠3天,因其在王福興購買保險時,未在保險卡或者其他憑證上作出提示或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故其免責條款對王福興不發(fā)生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福興的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10萬元×2份×50%),醫(yī)療費20000元(1萬元×2份),意外住院津貼1530元(51天×30元),合計121530元??鄢奄r償的15036.83之后,尚欠106493.17元。二、楊家兵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由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賠償王福興保險金15036.83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王福興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700元,由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鄙显V人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一、二審期間均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對保險條款中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向被上訴人楊家兵作出提示或明確說明,故本案的保險合同中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對被上訴人王福興不產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王福興的意外傷害保險金應當以《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的標準賠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與被上訴人王福興、楊家兵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金20萬元(兩份各10萬元),被上訴人王福興經鑒定為六級傷殘,按照公平原則,上訴人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應當向被上訴人王福興支付殘疾保險金20萬元的50%即10萬元。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判決主文表述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上訴人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王福興的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醫(yī)療費20000元,意外住院津貼1530元,合計121530元??鄢阎Ц兜?5036.83元之后,尚應支付106493.17元。
二、被上訴人楊家兵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訴人中新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15036.83元返還給被上訴人王福興。
三、駁回被上訴人王福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700元,上訴人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負擔4500元,被上訴人楊家兵負擔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28元由上訴人中新人壽湖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袁 濤 審 判 員 呂丹丹 代理審判員 李小輝
書記員:石繼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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