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成
宋春岳(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wù)所)
王某某
張福嶺(河北興驊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王某成,個體。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張福嶺,河北興驊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成與被告王某某合伙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王某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91元,由原告承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91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長:許淑月
書記員: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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