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滄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其夢,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玉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東海路20號。
負責人:趙鋼,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審被告:亞太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黃驊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南大港管理區(qū)盛源街南側(cè)馨苑西區(qū)4-101/102。
負責人:曹鶴斌,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鄧玉敏、原審被告亞太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黃驊支公司(以下簡稱“亞太財險黃驊支公司”)、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滄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21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黃驊市交警大隊作出的第333號事故認定書中對王某某負次要責任的認定;2.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王某某不承擔責任(一審判決王某某承擔10130.28元);3.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一、上訴人在一審過程中申請調(diào)取交警隊關于本次事故的全部材料,重新審查在第一次事故中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及損害事實。但一審法院未予調(diào)取也未說明任何理由。由于在事發(fā)后上訴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一級交警支隊申請復核。但由于王某某搶先起訴,導致交警支隊終止了復核程序。在此情況下,如不能重新審查就不能分清楚各方當事人的責任。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一審法院僅僅是按照黃驊市交警大隊出具的第333號認定書確定上訴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1、王某某在第一次事故發(fā)生時是從原告車輛右后方倒下的,有關部門并未勘察到雙方發(fā)生接觸的痕跡。2、在第一次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并末受傷。根據(jù)他受傷的部位來看,如果此時受傷根本不可能直立行走,從而造成第二次事故。3、在事故發(fā)生時王某某身著黑色外衣,但交警大隊及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弄虛作假,制造了上訴人駕駛深藍色車輛與王某某劃擦的情節(jié)。三、因王某某違規(guī)駕駛摩托車,應對第一次事故承擔全部的責任和損失。但第一次事故給王某某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應查明。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但一審法院未查明第一次事故中王某某所受的損失,簡單地按照其所受損失總額由上訴人按15%來承擔是錯誤的。如當時他沒受傷,就沒有任何損失。四、事發(fā)后上訴人出于同情給了王某某1000元現(xiàn)金,但一審法院只字未提。在王某某住院期間,上訴人為表示慰問給了他1000元現(xiàn)金。如果一審法院確定王某某承擔責任,應從中扣除。如認定王某某無責,王某某可以請求返還。綜上所述,黃驊市交警大隊違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應予以撤銷,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書非法無效。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王某某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部門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及相關證據(jù),從專業(yè)角度進行的認定,人民法院確實有權利對認定書的認定作出改變,但前提條件是有明確的效力強大的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對于王某某糾結(jié)的衣服顏色問題,人的肉眼與專業(yè)結(jié)構(gòu)對顏色的認定是有色差的,衣服上的痕跡是否是交通事故中因為刮擦而產(chǎn)生,鑒定機構(gòu)有能力作出判斷,故王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亞太財險黃驊支公司答辯稱,請二審法院依據(jù)相關證據(jù)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進行認定,如果王某某的上訴理由成立則亞太財險黃驊支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王某某各項損失87615.2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2月30日17時27分,王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與順行的王某某駕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約2分鐘后,鄧玉敏駕車沿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與站在公路中間的王某某、王某某及王某某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某某、王某某受傷,三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處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某負第一次事故次要責任;鄧玉敏負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冀J×××××號輕型貨車在亞太財保黃驊支公司投保的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鄧玉敏駕駛的冀J×××××號車在華泰財保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事故發(fā)生在該保險期間。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71535.2元,證據(jù)為收據(jù)一張,用藥清單一份,病歷一套,診斷證明一份,合理有據(jù),應予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6000元,住院60天,每天按100元計算,符合相關規(guī)定,應予支持3、護理費7560元,住院60天,由其妻子周如榮護理,標準按126元/日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4、住院期間誤工費2520元,誤工60天,標準按按河北省上年度農(nóng)林牧漁業(yè)42元/日計算,符合相關規(guī)定,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此次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對該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王某某的損失由原告自己承擔35%,被告王某某承擔15%,被告鄧玉敏承擔50%。原告王某某損失為87615.2元,首先由亞太財保黃驊支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療費理賠范圍及限額下賠付10000元,傷殘項下賠付9780元,其中分50%給華泰財保4890元。其余損失72725.2元由華泰財保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療費理賠范圍及限額下賠付10000元,傷殘項下賠付4890元。王某某賠付原告8675元,鄧玉敏賠付原告28917.6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亞太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黃驊支公司在被告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限額及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14890元;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限額及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14890元;被告王某某賠付原告王某某損失8675元;被告鄧玉敏賠付原告王某某損失28917.6元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查明,王某某在王某某住院期間給付其1000元。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jù)推翻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某上訴請求撤銷第33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其承擔次要責任的認定,向法庭提出了三個理由,但該三個理由均不能構(gòu)成充分證據(jù)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額,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本院無法確定第一次事故和第二次事故對最后傷害結(jié)果所占責任比例,僅依據(jù)王某某所述“根據(jù)王某某受傷的部位來看,第一次事故后不可能直立行走”,結(jié)合王某某就診記錄所載的頭外傷、左眉弓皮裂傷、閉合性胸部外傷、肋骨折、腹部外傷等各項傷害,不能直接作出推斷王某某的所有傷害均系第二次事故造成?,F(xiàn)一審法院在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情況下,按照第一次事故和第二次事故平均承擔責任的比例進行認定,進而認定王某某的損失自己承擔35%,王某某承擔15%,鄧玉敏承擔50%,公平合理,本院不持異議。一審法院根據(jù)上述責任認定經(jīng)核算由王某某賠償王某某損失8675元,本院將王某某在王某某住院期間先行給付的1000元予以扣減,則王某某應再賠償王某某7675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214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王某某賠償王某某損失7675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淑仙 審判員 陳素培 審判員 張 珍
書記員:姚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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