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被告):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邱縣。。
二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振峰,邱縣新城為民法律服務(wù)所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井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東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登明,河北理蘊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霍某某、王某某與被上訴人張井順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東光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3民初9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jìn)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王某某、霍某某的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dān)。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本案一審未組成合議庭審理,判決書顯示為合議庭。二、本案一審認(rèn)定事實不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guān)系,當(dāng)然不能讓上訴人承擔(dān)給付貨款行為。一審判決認(rèn)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guān)系,而不顧上訴人真實的事實,上訴人作為邯鄲鑫泉啤酒有限公司(當(dāng)?shù)胤Q邱縣啤酒廠)工作人員與同為工作人員的被上訴人張井順代表的滄州京恒化工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的事實,且邯鄲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已將該筆貨款支付給滄州景恒化工有限公司、因此不存在欠付貨款行為。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rèn)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隱瞞事實、移花接木,欺詐訴訟,意圖讓上訴人無端償債、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平正義,嚴(yán)重?fù)p害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張井順方口頭答辯,認(rèn)為此案原審法院認(rèn)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井順一審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貨款50327元及利息;2、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一審法院認(rèn)定的事實:原告張井順訴稱,2012年2月11日,被告欠原告貨款50327元,被告至今沒有償。
本院認(rèn)為,被上訴人張井順主張上訴人王某某、霍某某拖欠其貨款,其證據(jù)為2012年2月11日霍某某所寫證明條一份,但該證據(jù)形式為“證明”,內(nèi)容為收到貨物冷媒劑及價款,出具人為“邱縣啤酒廠霍某某”。對此,上訴人霍某某一、二審主張該貨款系邯鄲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邱縣啤酒廠)與滄州京恒化工有限公司發(fā)生的業(yè)務(wù)關(guān)系,該貨款已經(jīng)結(jié)算完畢。為此,上訴人霍某某二審期間提供滄州京恒化工有限公司收款收據(jù)原件及該批貨物的稱重單原件,該收款收據(jù)及稱重單與被上訴人張井順的主張所提供的“證明”證據(jù),從貨物的時間、重量、單價、總價完全一致,故上訴人霍某某的主張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上訴人王某某、霍某某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東光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3民初94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張井順的上訴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58元,保全費5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58元,均由被上訴人張井順承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苗笑臣 審判員 張鳳梅 審判員 劉俊蓉
書記員:馮艷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