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哈爾濱江南職業(yè)技術學院,住所地哈爾濱市阿城區(qū)新華開發(fā)區(qū)江南大學城。
法定代表人:周汝和,校長。
委托代理人:張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江南職業(yè)技術學院副院長,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旭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江南職業(yè)技術學院教師,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范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范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龍江宏興路橋公司職員,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三被申請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濱堂,黑龍江圣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某某、范某某、范某某因與哈爾濱江南職業(yè)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江南學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訴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該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阿商郊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江南學院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哈民六商終字第34號民事判決。江南學院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哈民申字第15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江南學院的委托代理人張樂、孫旭東,被申請人王某某、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濱堂,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濱堂,到庭參加訴訟。
2013年1月24日,王某某、范某某、范某某以江南學院拖欠其貨款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江南學院給付貨款485,640元及利息損失。江南學院辯稱,三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履行合同違約,公寓床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應降低貨款的百分之三十。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阿商郊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認定2010年7月16日,江南學院與王某某、范某某、范某某出資成立的哈爾濱鴻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基公司)簽訂《供銷合同》,約定鴻基公司向江南學院提供1001套公寓床,每套850元,總價款850,850元,并于當日交付預付款85,000元。鴻基公司將公寓床交付后,江南學院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了驗收單,于2011年1月6日支付貨款180,210元,同年1月7日出具585,640元欠條,之后又支付100,000元,共計支付365,210元,尚欠貨款485,640元。2013年1月10日鴻基公司注銷。該判決認為,合同有效,江南學院對公寓床申請質(zhì)量鑒定,及認為王某某、范某某、范某某主體資格不適格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判決:1、江南學院給付王某某、范某某、范某某公寓床貨款本金485,640元;2、江南學院給付王某某、范某某、范某某公寓床貨款利息損失74,996元;案件受理費9,400元,由江南學院負擔。
江南學院不服,上訴至本院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違約,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交貨。經(jīng)上訴人自行檢測,公寓床橫梁壁厚低于1.5mm,不符合合同約定。學生幫助安裝公寓床,發(fā)生費用2萬元,江南學院只是對供貨的數(shù)量和外觀進行接收并出具了驗收單,合同約定質(zhì)保期5年,王某某、范某某、范某某應承擔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王某某、范某某、范某某辯稱:江南學院在一審中并未就逾期供貨問題以及學生勞務費問題提出反訴,故此問題不在二審審理范圍內(nèi)。依據(jù)合同約定雙方是按照樣品進行生產(chǎn)及驗收,鴻基家具公司是在提供樣品后,并經(jīng)江南學院認可才進行的生產(chǎn)和安裝,2010年9月15日江南學院對安裝完畢的床全部驗收合格后出據(jù)了驗收單,一審起訴前雙方從未談過質(zhì)量或減少價款問題,江南學院在上訴中稱雙方曾對此問題進行過商談不屬實。綜上,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作出(2013)哈民六商終字第34號民事判決,認為按照雙方合同約定,鴻基公司是按照雙方均認可的樣品定作公寓床,全部交付時,江南學院當時并無異議,并按照樣品驗收,2010年9月15日出具了驗收單,驗收意見為合格。2011年1月7日江南學院出具了拖欠剩余貨款585,640元的欠條,2011年9月30日又支付10萬元貨款。江南學院在已接收并出具驗收單的情況下,提出公寓床存在質(zhì)量問題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如公寓床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江南學院可按合同約定向鴻基公司主張產(chǎn)品維修。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南學院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公寓床橫梁壁厚低于1.5mm,不符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拒收我方提交的證據(jù),不準許我方的反訴;我方申請司法鑒定,其不予批準。二審法院對我方提交的《哈爾濱市產(chǎn)品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院對產(chǎn)品質(zhì)量問題“鑒定書”》,以單方委托鑒定為由不予采信,程序違法、基本事實不清。
本院作出(2014)哈民申字第15號民事裁定,裁定再審本案。
本院再審認為:原審程序違法;對焦點問題未予全面審查;主要證據(jù)不足,基本事實不清,申請再審人江南學院的主張成立,應予支持。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3)阿商郊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13)哈民六商終字第34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徐朝暉 審 判 員 吳啟龍 代理審判員 劉正航
書記員:孫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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