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秦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龐學偉,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
代表人:王輝,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敬龍,河北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戴與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克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戴的委托代理人龐學偉、被告太平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敬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戴為其所有的冀CWD702號車在被告太平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含不計免賠特約險),限額為19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2017年1月28日19時許,原告駕駛該車行駛至濱海公路唐莊子鐵道口東時,因觀察不周撞道路上隔離設施,造成車物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七大隊認定:原告承擔全部責任。本院依法通過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該車損失進行了鑒定,2017年6月2日,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編號為SH2017060151號公估報告書,鑒證結論為:損失金額81104元。鑒定費被告已負擔。上述事實經查證屬實,由當事人陳述、書證、鑒定意見可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戴為其所有的冀CWD702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按保險合同條款履行保險賠付義務。原告車損應在相應的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限額內賠付,保險理賠的限額本院依法確認為車輛損失險81104元。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戴保險金人民幣81104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戴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擔負928元,由原告王某戴擔負252元。被告擔負部分原告已墊付,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克家
書記員:郝亞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