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一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趙立營,河北銳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北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營業(yè)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00754038507N。
負責人:尹麗,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傅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董立慧,人民陪審員賈淑英、劉玉華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一霖、趙立營,被告傅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胡萍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13時15分許,被告傅某某駕駛冀B×××××號車(車內裝滿花草)沿唐山市長寧道衛(wèi)國路口行駛右轉彎時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王某某相撞,發(fā)生致王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到唐山市工人醫(yī)院住院救治,經診斷為:左膝外傷、左脛骨外側髁骨折、左股骨及脛骨內側髁骨挫傷、左膝關節(jié)前后交叉韌帶部分撕裂等,住院治療16天。
2016年3月29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151898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傅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冀B×××××號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3125.8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40元/天×16天)營養(yǎng)費2400元(40元/天×60天)、護理費8385.75元(33543元/年÷12個月÷30天×90天)、傷殘賠償金52304元(26152元/年×20年×10%)、鑒定費2600元、輔助器械費570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以上合計97455.57元。
以上查明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院診斷病歷、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鑒定報告、護理證明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
本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的151898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其傷殘情況,結合社會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支持2000元。對本事故給原告王某某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傅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依據查明的損失計97455.57元予以支持。被告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傅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法律規(guī)定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傅某某賠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營業(yè)部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78689.75元;
二、被告傅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8765.82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以上賠償款,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0元,保全費5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營業(yè)部負擔901元,由被告傅某某負擔21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3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立慧 人民陪審員 賈淑英 人民陪審員 劉玉華
書記員:蒲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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