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鄭國軍(沽源縣平定堡法律服務所)
宋清軍
劉書國(北京炬原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張明強(山東鑫大公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鄭國軍,沽源縣平定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清軍。
委托代理人:劉書國,北京市炬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春龍,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明強,山東鑫大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宋清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鄭國軍、被告宋清軍委托代理人劉書國、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明強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3月27日18時20分許,吳德寶無證駕駛無牌照三輪摩托車,載乘客四人,由河東村駛出由西向東左轉彎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李萬強駕駛的魯N×××××/魯N×××××掛重型半掛發(fā)生碰撞,造成吳德寶及三輪摩托車上乘員王某某、王金榮、郭永花四人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沽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4月4日作出責任認定,認定吳德寶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萬強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某、王金榮、郭永花無責任。
魯N×××××/魯N×××××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沽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28天進行治療。
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原告的具體損失及訴訟請求為:醫(yī)療費4239.04元、誤工費2120.16元、護理費2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營養(yǎng)費840元、交通住宿費100元,合計10939.2元。
由于本次事故四人受傷,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需要分配比例,不足的醫(yī)療費項下?lián)p失要求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賠償30%,其余索賠項目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jù):
1、身份證復印件;主張原告身份情況。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主張吳德寶負事故主要責任,李萬強負事故次要責任。
3、保險單二份;主張對方車輛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4、診斷證明一份;主張原告?zhèn)槌潭惹闆r。
5、醫(yī)療費票據(jù)2張4239.04元;主張醫(yī)療費損失。
6、交通費票據(jù)2張;主張交通費損失100元。
7、患者費用清單1張;主張醫(yī)療費必要合理性。
8、病歷一套20頁;主張原告治療過程。
9、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張;主張原告從事餐飲業(yè)。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宋清軍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方應提供被告方駕駛司機的行駛證、駕駛證,同時提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許可營運證書,如提供以上證據(jù),保險公司同意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合同約定以及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
對身份證復印件無異議,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責任劃分無異議。
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同時受傷的四名被害人的損失。
至于其他損失根據(jù)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承擔應由車主承擔的賠償責任。
對保險單復印件真實性無異議。
對診斷證明書無異議,根據(jù)該診斷證明及公安部下發(fā)的誤工準則,誤工期限認可1-15天。
費用清單、病歷無異議。
醫(yī)療費發(fā)票真實性無異議,但應扣除10%的非醫(yī)保費用。
護理費,護理期過長,認可1-15天,但標準應按照護理人員的誤工損失或者本地區(qū)的同等級別的護工收入標準計算。
營養(yǎng)費,應提供醫(yī)院的醫(yī)囑證明或者鑒定機構鑒定意見來確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交通費無異議。
同時我方要求被告宋清軍應提供道路運輸許可證、駕駛人員上崗證。
被告宋清軍辯稱,由于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原告訴訟請求的訴訟費我方同意承擔。
其他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
我方盡可能向保險公司提交道路運輸許可證、駕駛人員上崗證,但即使我方提供不了該證件,保險公司不能將此作為拒賠的理由。
對原告的證據(jù)無異議。
原告辯稱,我方的證據(jù)齊全,均能證明我方的各項主張成立,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請法庭支持我方的各項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扣除10%的醫(yī)療費,沒有法律依據(jù),我方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下對本次事故中的四名受害人吳德寶、郭永花、王金榮、王某某的損失按照其損失的比例進行賠償。
即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吳德寶2736.46元,賠償郭永花2109.45元,賠償王金榮2748.28元,賠償王某某2405.81元。
在交強險傷殘項下賠償吳德寶57978.68元,賠償郭永花3848.32元,賠償王金榮3848.32元,賠償王某某4920.16元。
受害人吳德寶不足的損失為5596.08元,受害人郭永花不足的損失為3080.46元,受害人王金榮不足的損失為4013.33元,受害人王某某不足的損失為3513.23元。
對于四名受害人不足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本次事故李萬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就本次事故而言,以承擔30%的責任為宜。
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賠償吳德寶1678.82元,賠償郭永花924.14元,賠償王金榮1204元,賠償王某某1053.97元。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吳德寶62393.96元,賠償郭永花6881.91元,賠償王金榮7800.6元,賠償王某某8379.94元。
綜上所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8379.9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73元,由被告宋清軍負擔50元,原告負擔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下對本次事故中的四名受害人吳德寶、郭永花、王金榮、王某某的損失按照其損失的比例進行賠償。
即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吳德寶2736.46元,賠償郭永花2109.45元,賠償王金榮2748.28元,賠償王某某2405.81元。
在交強險傷殘項下賠償吳德寶57978.68元,賠償郭永花3848.32元,賠償王金榮3848.32元,賠償王某某4920.16元。
受害人吳德寶不足的損失為5596.08元,受害人郭永花不足的損失為3080.46元,受害人王金榮不足的損失為4013.33元,受害人王某某不足的損失為3513.23元。
對于四名受害人不足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本次事故李萬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就本次事故而言,以承擔30%的責任為宜。
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賠償吳德寶1678.82元,賠償郭永花924.14元,賠償王金榮1204元,賠償王某某1053.97元。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吳德寶62393.96元,賠償郭永花6881.91元,賠償王金榮7800.6元,賠償王某某8379.94元。
綜上所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8379.9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73元,由被告宋清軍負擔50元,原告負擔23元。
審判長:劉繼恒
書記員:李曉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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