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撫遠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撫遠市。系王某某妻子。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撫遠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軍,黑龍江鴻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某某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重新劃分責任公平判決。理由:一、本案發(fā)生主要是因為被上訴人彭某本人疏忽大意未盡適當?shù)淖⒁饬x務,違章操作,造成的手指受傷,在場的雇工能予以證明,被上訴人自身對損害結果有責任,依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應承擔主要責任。二、上訴人對本案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有異議,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被上訴人的傷情不構成傷殘,對佳木斯中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資質(zhì)持有異議。三、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按照過錯責任的推定,上訴人只能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上訴人已經(jīng)將被上訴人就近送往農(nóng)場醫(yī)院治療,經(jīng)被上訴人同意,回家療養(yǎng)采取保守治療,上訴人也承擔了相應的費用,若當時存在嚴重傷害的話,被上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可能同意回家養(yǎng)傷。被上訴人后期的住院行為是其本人的行為,上訴人對相關費用不予認可。綜上,一審法院對案件基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jù)采信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公平判決。彭某辯稱:其損傷是在上訴人雇傭期間造成的,其不存在疏忽大意、未盡注意義務、違章操作的情形;一審訴訟期間進行的司法鑒定,上訴人全程參與,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合法,鑒定其傷情構成傷殘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彭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zhèn)麣堎r償金23664元、醫(yī)療費4517.40元、誤工費11827.50元,護理費4562.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營養(yǎng)費1500元、鑒定費2700元、住宿費100元、交通費80元、另有法院工作人員鑒定期間產(chǎn)生的差旅費5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11日,被告雇傭原告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負責插水稻秧苗工作。同年5月16日,在被告種植水稻的地點,原告在掏插秧機里面的雜草時,被告所雇傭的另一人員周景文啟動插秧機,致原告右手食指受傷。被告將原告送至建三江農(nóng)墾管理局前哨農(nóng)場醫(yī)院治療。同年5月26日,原告在撫遠市人民醫(yī)院門診就診后,又于同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31日在撫遠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佳木斯市中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治療終結期限為5個月,務工期限150日,護理期限30日,護理人數(shù)為1人,營養(yǎng)期限為30日,原告所受損傷與2017年5月16日的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一審法院認為,操作插秧機的另一人員系為被告提供勞務,其與被告之間的形成的勞務關系相對獨立于原、被告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對于本案案外人因提供勞務造成的損害,被告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各項損失如下:傷殘賠償金參照黑龍江省上一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11832元,以10%計算20年,金額為23664元;醫(yī)療費以實際支出為準,金額為4517.40元(門診費3721.70元+住院費795.70元);誤工費參照黑龍江省農(nóng)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8556元計算150日,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1827.5元未超出此計算標準;護理費參照黑龍江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48881以護理人數(shù)1人計算30日,金額為4073.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日100元,以實際住院3日計算,金額為300元。營養(yǎng)費以每日50元,期間30日計算,金額為1500元;鑒定費2700元。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住宿費100元、交通費80元、鑒定期間產(chǎn)生的差旅費500元無異議。上述金額合計49262.32元。對于原告主張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彭某49262.32元;二、駁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負擔。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彭某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撫遠市人民法院(2017)黑0833民初4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某,被上訴人彭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雇傭被上訴人彭某從事水稻插秧工作,彭某系提供勞務一方,王某某支付勞務報酬,系接受勞務一方,二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彭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的損害,應按雙方過錯承擔責任,現(xiàn)沒有證據(jù)證實彭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其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對上訴人提出彭某自身對損害結果有責任,應承擔主要責任的意見不予支持。上訴人提出對本案鑒定機構和鑒定結論有異議,彭某的傷情不構成傷殘的意見,因本案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均具有鑒定資質(zhì)和鑒定資格,亦沒有證據(jù)證實鑒定過程存在違法情形,故對該上訴意見亦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作出的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案系提供勞務受到損害引起的糾紛,應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確定案由,一審將案由確定為健康權糾紛不當。綜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建峰
審判員 周 辰
審判員 賈文華
書記員:劉天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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