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鄖縣。
委托代理人王昌偉,湖北經(jīng)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被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楊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李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被告償還原告借款75萬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還清之日止);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3月19日,被告楊某、李某某向原告借款26萬元,2011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3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和利息共計75萬元。目前被告本金利息均未按約定支付,已違約,多次索要無果。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3月19日至2013年4月8日,王某某向楊某轉(zhuǎn)款共計41.5萬元;2016年3月24日,經(jīng)雙方核算,楊某、李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款協(xié)議,載明:楊某夫婦因建筑業(yè)務(wù)需要向王某某借款75萬元,此款系長期合作利息和本金總和。約定利息2%,每月支付利息2萬元,從2016年3月25日開始計息。因楊某、李某某拖延還款,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楊某、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41.5萬元,有借款協(xié)議、轉(zhuǎn)賬憑證為證,借款屬實,債務(wù)應(yīng)當清償。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李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75萬元及利息(本金41.5萬元,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計算);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00元、公告費260元,共計11560元,由被告楊某、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世林 審 判 員 全 琳 人民陪審員 陳新權(quán)
書記員: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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