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行唐縣,身份證號碼:
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國慶,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東路322號。
主要負責人:程國軍,總經(jīng)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000777722117C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誠,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卓,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職工。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鄭建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國慶、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為:一、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賠償金185000元,后變更訴訟請求為11857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日23時29分許,原告駕駛“冀A×××××、冀A×××××”行駛至阜平縣路段時時與前車追尾,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阜平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為原告車輛的保險人,應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
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辯稱,請法庭核實我司承保車輛的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在事故發(fā)生時是否合法有效,若相關證件缺失或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效力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法院核實我司承保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是否違反車輛安全裝載規(guī)定,若違反該規(guī)定,商業(yè)險實行10%的免賠率;公估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原告所提交的行駛本、駕駛本、道路運輸證、
從業(yè)資格證、事故認定書、保單,被告表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提交了被告保險公司申請我院按照相關程序委托的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書:車輛損失為111570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對公估報告真實性沒有異議。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故對該報告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可;對于公估費7800元,被告質證稱公估費系間接損失,不予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負擔,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中公估費7800元,被告保險公司已經(jīng)預付;施救費系事故發(fā)生后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或將事故車輛脫離危險狀態(tài)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屬于保險責任,原告主張5000元,但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過高,本院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綜合認定為2000元為宜。對于三者損失2000元,事故認定書中有記載賠付三者車損2000元,并有董培代的簽字和交警大隊事故處理專用章,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本院綜合認定原告的具體損失數(shù)額如下:
1、車輛損失:111570元;
2、公估費:7800元(被告保險公司已經(jīng)預付);
3、施救費:2000元;
4、三者損失:2000元;
以上共計115570元(不包含公估費)。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為其所有的“冀F×××××、冀F×××××”號車輛在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和不計免賠等,并繳納了保費,被告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故被告保險公司應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義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115570元。上述給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71元,減半收取1335.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25.5元,由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13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建林
書記員: 張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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