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報達家政公司職員,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勝利街十二委四組。
委托代理人李森,黑龍江信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齊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湖北省安陸市巡店鎮(zhèn)八里村6組。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贛水路21號平安大廈。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齊華、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王某某負擔50元,退回原告50元。
審 判 長 羅嘉明 代理審判員 李曉萃 人民陪審員 武秀君
書記員:孟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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