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耿偉。
被告李某某,司機。
被告曹遠宏,居民。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開紅。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平安財保棗陽公司)。
負責人陳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華偉,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曹遠宏、平安財保棗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其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耿偉、被告李某某、曹遠宏的委托代理人余開紅、平安財保棗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華偉到庭參加了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曹遠宏已達成調解協議,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10時30分許,王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中興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棗陽市南城中興大道與和諧路交叉口路段,變更車道向左轉彎時與同向李某某駕駛曹遠宏所有的鄂F×××××號貨車發(fā)生相撞,致使王某某受傷。該事故經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現場照片等證據,于2014年4月12日作出棗公交認字(2014)第0329B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奔啊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之規(guī)定:李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敝?guī)定;王某某、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被送往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支付醫(yī)療費19724.5元。王某某損傷經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鑒定,于2014年7月2日作出棗司鑒字醫(yī)(2014)法醫(yī)臨鑒字第5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王某某損傷評定為X級傷殘。2、其誤工損失日為120日,需他人護理期限為40日,護理人數為壹人。3、II期手術去除內固定費用參照市級三甲醫(yī)院收費項目約需壹萬貳仟元。王某某支付鑒定費700元。
另查明:王某某系湖北居民戶口,王磊磊于2012年1月17日,一起生活在棗陽市清泉巷三號(銀安小區(qū))購買房屋一套,王某某與其子王磊磊居住至今。李某某駕駛鄂F×××××號貨車由曹遠宏于2013年8月29日,在平安財保棗陽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保險期限自2013年8月29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28日24時止。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交款10000元,王某某已領取。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曹遠宏已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內容為:曹遠宏賠償王某某各項損失8000元,曹遠宏已支付10000元,下余2000元,待平安財保棗陽公司履行后,由王某某返還給曹遠宏。
本院認為:2014年3月29日10時30分許,王某某駕駛摩托車沿中興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棗陽市南城中興大道與和諧路交叉口路段,變更車道向左轉彎時與同向李某某駕駛鄂F×××××號貨車發(fā)生相撞,致使王某某受傷。該事故經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依法認定王某某、李某某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客觀、公正,具有科學性,本院予以采信。因李某某駕駛鄂F×××××號貨車在平安財保棗陽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由平安財保棗陽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原告王某某請求平安財保棗陽公司賠償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具體數額以本院核實為準。本院對王某某訴求賠償的各項損失核定如下:
醫(yī)療費。王某某受傷后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支付醫(yī)療費19724.5元,有醫(yī)療機構正式票據,本院予以全額認定。
2、護理費。王某某受傷后住院12天,根據(2014)法醫(yī)臨鑒字第5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確定的,需他人護理期限為40日,護理人數為壹人。護理人員收入狀況不能確定,應按照湖北省2014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收入標準計算,即26008元÷365天×40天×1人=2850.19元。
3、誤工費。王某某受傷后因其連續(xù)誤工,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2014年7月1日,合計95天,王某某屬湖北居民戶口,居住、生活消費在城鎮(zhèn),應按照湖北省2014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標準計算,即22906元÷365天×95天=5961.84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王某某傷后住院治療12天,即12天×20元=240元。
5、二期手術費。根據(2014)法醫(yī)臨鑒字第5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II期手術去除內固定費用參照市級三甲醫(yī)院收費項目約需12000元,按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與已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6、殘疾賠償金。王某某損傷評定為X級傷殘。王某某屬湖北居民戶口,應按湖北省2014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進行計算。即22906元×20年×10%=45812元。
7、鑒定費。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正式票據700元,本院予以確認。
8、交通費。王某某受傷后在住院治療、復查、鑒定需支付必要的交通費,本院根據原告舉證的交通費票據考慮其支出交通費的合理性予以保護200元。
9、精神損害撫慰金。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殘,給本人及其家人精神上造成較大傷害,本院根據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為2000元。
上述確認的損失共計89488.53元。被告平安保險棗陽公司辯稱之理由,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醫(yī)療費19724.5元、二期手術費12000元、護理費2850.19元、誤工費5961.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殘疾賠償金45812元、鑒定費7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合計89488.53元。由平安財保棗陽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在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護理費2850.19元、誤工費5961.84元、殘疾賠償金45812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合計66824.03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付清。
二、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9元,由王某某承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樊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其國
書記員: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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