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王輝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孫福生(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無業(yè),住址吉林省柳河縣。
委托代理人王輝,冀B×××××號車輛司機,住址吉林省柳河縣。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唐某市路北區(qū)。
負責人馬錦玲,該支公司總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
委托代理人孫福生,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簡稱“中銀保險”)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董子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作為冀B×××××號車輛的所有人和被保險人,在被告中銀保險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含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對于原告因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所遭受的各項合理損失,被告中銀保險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關于車輛損失的問題,車輛損失的公估報告由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出具,被告不認可該報告,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駁該公估意見的證據以及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該公估意見所認定的投保車輛損失數額予以認可;原告未提交事故車輛的修理明細及修理發(fā)票,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故原告的車輛損失數額以公估數額為準。關于施救費和公估費的問題,這些費用屬于原告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關正式票據予以證明,被告應予以賠償。
原告關于要求被告賠付保險金人民幣54169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關于車輛損失數額過高等辯論意見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和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王某賠付保險金人民幣54169元(車輛損失46828元+施救費5000元+公估費234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7元,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在七日內交納上訴費,逾期交納視為放棄上訴。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作為冀B×××××號車輛的所有人和被保險人,在被告中銀保險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含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對于原告因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所遭受的各項合理損失,被告中銀保險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關于車輛損失的問題,車輛損失的公估報告由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出具,被告不認可該報告,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駁該公估意見的證據以及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該公估意見所認定的投保車輛損失數額予以認可;原告未提交事故車輛的修理明細及修理發(fā)票,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故原告的車輛損失數額以公估數額為準。關于施救費和公估費的問題,這些費用屬于原告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關正式票據予以證明,被告應予以賠償。
原告關于要求被告賠付保險金人民幣54169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關于車輛損失數額過高等辯論意見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和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王某賠付保險金人民幣54169元(車輛損失46828元+施救費5000元+公估費234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7元,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董子奇
書記員: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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