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
馮磊
郭婭
王某
吳某某
馬明星(湖北藍宇律師事務所)
劉鯤(湖北藍宇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便河西路楚天明珠1-4棟商鋪2樓136號、3樓56-58號。
負責人:饒建亮,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磊、郭婭,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馬明星、劉鯤,湖北藍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荊州平安保險)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吳某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荊州平安保險的委托代理人馮磊、郭婭,被上訴人王某、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明星、劉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3年5月2日,王某經(jīng)荊州平安保險業(yè)務員袁丹華介紹,在荊州平安保險為其丈夫吳某某購買了平安智勝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保險,主險為智勝人生,基本保險金額為150000元,保單號為P090000006412206,附加險有無憂意外、無憂醫(yī)療A、智勝重疾,其中智勝重疾的保險金額為80000元,保險期間終身,保險合同處于有效期內(nèi)。2014年7月24日吳某某因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入住武漢同濟醫(yī)院,并進行同種異體腎移植手術。2014年9月17日向荊州平安保險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荊州平安保險于2014年9月30日向吳某某發(fā)出《理賠決定通知書》(案件號:D090400001426920),認為吳某某在投保前已經(jīng)是慢性腎功能不全多年,以投保人王某未在投保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并要求解除保單號為P090000006412206的合同,退還部分保險費共計6170.29元。
王某、吳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1、荊州平安保險于2014年9月30日向吳某某發(fā)出的《理賠決定通知書》無效,并立即支付保險金8萬元及律師費15000元;2、由荊州平安保險承擔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7.1的約定,應當遵循“先詢問、后告知、不詢問、不告知”的原則,即荊州平安保險應當在締約過程中對免除責任的條款進行明確提示和說明,并就健康狀況、既往病史等可能影響締約的有關情況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進行詢問,投保人亦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上訴人荊州平安保險為證明其盡到了詢問義務,提交了2014年9月29日對該公司業(yè)務員袁丹華的詢問筆錄,該筆錄記載詢問過程為“通過電話逐條詢問”,詢問健康狀況時的答復為“沒有什么問題”,但袁丹華當庭陳述為“沒有依照投保書的內(nèi)容向投保人王某詢問,我們走得比較近,我認為他的身體一直很好”,該筆錄內(nèi)容與一審庭審中袁丹華當庭陳述不一致,本院認為應當以證人的當庭陳述為準,即上訴人荊州平安保險未在締約過程中向投保人履行先詢問義務,上訴人荊州平安保險無權以被上訴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綜上,上訴人荊州平安保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825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7.1的約定,應當遵循“先詢問、后告知、不詢問、不告知”的原則,即荊州平安保險應當在締約過程中對免除責任的條款進行明確提示和說明,并就健康狀況、既往病史等可能影響締約的有關情況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進行詢問,投保人亦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上訴人荊州平安保險為證明其盡到了詢問義務,提交了2014年9月29日對該公司業(yè)務員袁丹華的詢問筆錄,該筆錄記載詢問過程為“通過電話逐條詢問”,詢問健康狀況時的答復為“沒有什么問題”,但袁丹華當庭陳述為“沒有依照投保書的內(nèi)容向投保人王某詢問,我們走得比較近,我認為他的身體一直很好”,該筆錄內(nèi)容與一審庭審中袁丹華當庭陳述不一致,本院認為應當以證人的當庭陳述為準,即上訴人荊州平安保險未在締約過程中向投保人履行先詢問義務,上訴人荊州平安保險無權以被上訴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綜上,上訴人荊州平安保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825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陳時中
審判員:李靜
審判員:謝成勇
書記員:唐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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