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荊門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禹銘,湖北新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荊門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義鑫,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荊門市人。
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因申請訴訟中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zé)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員 胡昌銀
書記員:黃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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