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付坤,上海友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磁浮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萬建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管青聯,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大為,上海市高信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與被告上海磁浮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后,被告上海磁浮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已批準“軌道交通運營區(qū)域內發(fā)生的民事案件,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故請求將本案移送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訴稱在地鐵站上車時摔倒而受傷,屬于在軌道交通運營區(qū)域內發(fā)生的民事一審案件,已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故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本案應當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磁浮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鄭卿杰
書記員:劉儀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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