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苗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芳,河北正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慶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系被告父親。
原告王苗苗與被告魏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苗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芳,被告魏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慶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苗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已經(jīng)協(xié)議離婚,但未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被告置之不理。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法院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存在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且原、被告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明確載明雙方?jīng)]有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且在審理中原告并無證據(jù)證明該離婚協(xié)議在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原告的主張證據(jù)不足,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苗苗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王苗苗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珊珊
書記員: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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