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原告: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東,北京知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玉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被告:陳彥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原告王某某、樸某某與被告張玉彬、陳彥麗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東,被告張玉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彥麗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樸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張玉彬、陳彥麗共同給付原告王某某、樸某某工程款本金197000元及利息72000元(利息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全部欠款日);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倆原告在香坊區(qū)××金家村承建村委會的一棟別墅,向陽鄉(xiāng)金家村村委會要求倆原告先行全款墊資承建該別墅,待完工時村委會一并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原告承建的別墅如期竣工并已經(jīng)移交給村委會,工程總價款共計46.8萬元。倆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并在金家村居住,被告張玉彬與原告樸某某是10多年的好朋友。被告稱其與金家村村委會熟悉,愿意代原告向金家村村委會索要工程款。之后村委會把第一批36萬元工程款讓被告轉(zhuǎn)交給兩原告,但被告向原告隱瞞了代其收到村委會給付原告工程款36萬的事實,將屬于原告的工程款私自占有。后倆原告到村委會催款時才知道36萬工程款已經(jīng)由被告取走,原告向其索要,被告承認此款確被其占有并挪用,2012年5月4日被告給原告出具19.6萬元《欠條》一份。倆原告多次向金家村村委會索要第二批10.8元工程款時,被告主動愿代為索要,原告基于對被告的信任,予以同意。2014年被告稱已經(jīng)收到了金家村村委會結(jié)算的工程款并給付原告第二批工程款10萬元,被告稱剩余的0.8萬元臨時挪用了,并向兩原告出具第二批工程款剩余欠款的0.8萬元《欠條》一份。原告每年多次索要兩筆欠款,被告一直拖延,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樸某某委托被告張玉彬向金家村村委會索要工程款的口頭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合法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規(guī)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轉(zhuǎn)交給委托人?!本唧w到本案,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原告王某某、樸某某與被告張玉彬之間系口頭委托代理合同關(guān)系。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受托人張玉彬從金家村村委會取得的工程款46.8萬元應轉(zhuǎn)交給委托人,張玉彬僅將其中的27.1萬元轉(zhuǎn)交給委托人王某某、樸某某,剩余的19.7萬元沒有轉(zhuǎn)交王某某、樸某某。故王某某、樸某某要求張玉彬給付剩余工程款19.7萬元的主張,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王某某、樸某某主張張玉彬給付工程款本金197000元的逾期利息72000元(利息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全部欠款日)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張玉彬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義務,拒不交付從金家村委會取得的工程款197000元,給王某某、樸某某造成了實際損失,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王某某、樸某某主張張玉彬給付工程款本金197000元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張玉彬于2017年3月31日已償還2012年5月4日中19.6萬元欠條中的7000元,故逾期利息的起算時間應為:2012年5月4日中19.6萬元欠條中的3000元自2012年5月6日起算;90000元自2012年5月16日起算;96000元自2012年7月1日起算;2014年11月24日欠條的8000元自2014年11月25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關(guān)于陳彥麗是否對上述工程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問題,雖然欠條上系張玉彬個人簽字署名,但該債務發(fā)生在張玉彬與陳彥麗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陳彥麗未到庭應訴、未答辯,也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工程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chǎn);且該欠條未約定屬于張玉彬的個人債務,或者二人對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或?qū)ν馑摰膫鶆彰鞔_約定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故本案的工程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被告張玉彬與陳彥麗共同償還,并互負連帶責任。張玉彬抗辯其與王某某、樸某某系合伙關(guān)系的主張沒有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四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張玉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王某某、樸某某工程款197000元;
二、張玉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王某某、樸某某工程款197000元的逾期利息{2012年5月4日中19.6萬元欠條中的3000元的利息(10000元扣除已付7000元)自2012年5月6日起;9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16日起;96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2014年11月24日欠條的8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三、陳彥麗對張玉彬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駁回王某某、樸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35元(王某某、樸某某已預交),由張玉彬負擔,并與上述款項一并交付王某某、樸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健 人民陪審員 李廣義 人民陪審員 吳振金
書記員:畢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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