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博野縣。委托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博野縣。被申請人:崔博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博野縣。
申請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登記所有人為被申請人崔博偉的冀F×××××、冀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一輛予以保全。申請人王某某提供了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因情況緊急,如不及時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記所有人為被申請人崔博偉的冀F×××××、冀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一輛,查封期限兩年,該車繼續(xù)停放在博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停車處。案件申請費320元,由申請人王某某預交。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江素平
書記員:佟怡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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