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住廣水市。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住廣水市。
以上兩原告委托代理人:熊望德(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或和解),湖北印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水市鄂北房產綜合開發(fā)公司。住所地:廣水市應山辦事處廣安路10號。
法定代表人:王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方軍(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和解或者調解,申請執(zhí)行,代收執(zhí)行標的等),湖北磊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水市安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水市應山辦事處航空北路。
法定代表人:鄧四望,經理。
原告王某某、王某與被告廣水市鄂北房產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鄂北房產公司”)、廣水市安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居房地產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由審判員周勇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兩原告委托代理人熊望德、被告鄂北房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安居房地產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二被告在原告被拆房屋就近位置向原告交付70平方米的門面房。2、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2萬元,并按房屋開發(fā)改建安置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房屋。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原有房屋座落在廣水市紅石坡社區(qū)城郊家屬院,被告鄂北房產公司多次找到原告,要求拆除原告的房屋和其它土地一并實施房地產綜合開發(fā),雙方經反復協(xié)商簽訂了《房屋開發(fā)改建安置合同書》,合同經廣水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后被告安居房地產公司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權,并簽訂了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安居房地產公司必須向被拆遷戶還建商住房和商業(yè)用房。房屋建成后,原告多次與兩被告協(xié)商交付房屋時,兩被告拒不履行,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失。現(xiàn)依法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兩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兩原告的居民身份證。證明兩原告的身份和訴訟主體資格。
2、廣水市公證處公證書。證明: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與兩原告簽訂了《房屋開發(fā)改建安置合同書》,并經過廣水市公證處的公證。該合同書約定兩原告被拆除的房屋的位置,總面積為36.74平方米,為一層,就地還房,還給兩原告的新房總面積為70平方米,為門面房。還約定了交房期限及逾期交房每天支付200元違約金,約定了為兩原告辦理安置房屋的兩證,安置房的標準等條款。
3、收據(jù)一份。證明:雙方簽訂合同后,原告將產權證件交付給了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
4、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13民終78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安居房地產公司應當履行鄂北房產公司與原告簽訂的《房屋開發(fā)改建安置合同》的全部義務,兩被告應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即每逾期一天交房支付違約金200元。
根據(jù)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13民終78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的案件事實及本院經審理確定本案的事實如下:
王某某、王某為廣水市應山辦事處紅石坡居民,在紅石坡社區(qū)城郊家屬院有私有住宅一棟,建筑面積為36.75平方米。2010年前后,廣水市人民政府將上述及附近房屋納入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廣水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于2010年1月5日向鄂北房產公司下發(fā)了拆許字(2010)第06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期限為2010年1月15日至2011年7月15日等。鄂北房產公司因該拆遷項目于2010年12月13日成立了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項目經理鄧四望。同日向鄧四望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現(xiàn)委托鄧四望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名義參加廣水市旺達利都小區(qū)工程的具體聯(lián)系事宜,委托代理人在工程運作過程中所簽署與工程相關的文件和處理與之相關的事物,均予以承認;委托代理人無權轉讓委托權。2011年4月11日,王某某、王某(乙方)與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甲方)簽訂了《房屋開發(fā)改建安置合同書》,載明:一、被拆除房屋狀況、還房比例及還房位置:乙方被拆除房屋座落在紅石坡社區(qū)城郊家屬院,房屋建筑總面積36.75平方米,其中一層36.75平方米,二層為0平方米。乙方被拆除的房屋一層按建筑面積1:2.5的標準還房,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按建筑面積1:1的標準還房。甲方原則上就地還房(被規(guī)劃為公用通道除外),甲方還給乙方新房屋的總面積為7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積為0平方米,門面房面積為70平方米。二、搬遷時間:合同一經簽訂,甲方以文字的形式通知乙方搬遷,乙方接到通知后20天內必須搬遷完畢,若乙方遲延,每天付違約金人民幣200元,搬遷費用、過渡房屋的租房金甲方已在賠付比例中包干,甲方不再承擔此類費用,由乙方自理。三、交房期限:甲方以動工之日算起交房時間定為二年(動工日期由甲方同乙方業(yè)主委員會共同確認),如甲方違約,每天向乙方支付違約金200元,期間如遇特大自然災害或其它重大事故,經甲方與乙方業(yè)主委員會協(xié)商可以延期。四、還房安置方式,甲方還給乙方新房面積余缺調劑。若新房面積超過合同約定還房面積,超過面積部分乙方可享受20平方米優(yōu)惠價(每平方米2000元),20平方米以外的多余面積,由乙方按甲方銷售價與甲方結算;若新房面積低于合同約定還房面積,甲方按銷售價與乙方結算。甲方代乙方交納老戶頭一套三年物業(yè)管理費,若乙方產權發(fā)生變更甲方不予負擔。雙方協(xié)商,所還住宅棟數(shù)、樓層和房間具體位置采取抽簽方式進行,并限定在A單元2-8層,B、C、D單元6-10層,個別情況可協(xié)商辦理。甲方還給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積中公攤面積每戶(限一套)不超過6平方米。其余住房只公攤(限本樓層)電梯、樓梯、水電井、公用走道的公用面積,按建筑成本計算。辦證費用,老戶頭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乙方必須向甲方交出《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乙方交齊兩證后,甲方在房屋竣工一年內辦好一套完整、齊全、有效的兩權新證,并移交給乙方,辦證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余房屋的兩證由甲方負責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未交兩證的業(yè)主辦證費用和其他費用由業(yè)主自己承擔。五、安置房標準:甲方還給乙方的安置房為普通粗裝,清污水主管(國標質量)安裝到位,水、電(主線3平方毫米國標銅芯)、有線電視、電話線安裝到水電井等。甲方還建給乙方的新房以質檢部門驗收為準,出具備案證。其它事項約定:如本合同出現(xiàn)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商議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本協(xié)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如有違約,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合同簽字人鄧四望(加蓋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印章)和王某某、王某。廣水市公證處現(xiàn)場核實,于2011年4月18日出具了(2010)鄂廣水證字第718號《公證書》對雙方簽訂的上述合同進行了公證。合同簽訂后,王某某、王某將其持有的房屋產權證及房屋交付給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
上述合同簽訂后,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對王某某、王某的房屋全部拆除。2012年9月20日,廣水市房產管理局針對鄂北房產公司2012年8月20日《關于廣水市城郊家屬院棚戶區(qū)改造項目有關情況的報告》的內容,就建設容積率、建設規(guī)費的減免和土地出讓金減免問題向廣水市人民政府提出了《關于城郊家屬院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相關問題的處理建議》。載明:該項目共需還建19500平方米,其中商業(yè)面積3000平方米,還建房屋安排在三棟樓房的五至八層,同年12月9日廣水市規(guī)劃委員會作出專題會議紀要〔(2012)3號〕,會議議定:應山城區(qū)原城郊家屬院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在交納260萬元土地出讓金和100萬元罰款后,容積率可由原確定的3.2調整為4.37,其它規(guī)費按棚戶區(qū)改造政策實施。2013年4月8日,廣水市國土資源局發(fā)出廣土資告字(2013)2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載明:拍賣出讓地塊為應辦紅石坡社區(qū)(即城郊家屬院,編號2013-2號),土地出讓面積10279.5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9209.5平方米道路代征面積1070平方米),為棚改項目,拍賣起始價260萬元,競得人除繳納成交價款外,還須無償還建房屋面積19500平方米,其中商業(yè)面積3000平方米,五至八層住宅面積16500平方米等。同日,該局又發(fā)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須知》,對公告中的內容作出同樣的說明,2013年4月27日,鄧四望向廣水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競買申請書,并代表安居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衛(wèi)紅參加編號為2013-2號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活動。次日,鄧四望參加了孝感槐蔭拍賣有限公司主持的拍賣會,以260萬元的底價競得了2013-2號地塊,簽訂了《成交確認書》,鄧四望代表安居房地產公司對出讓公告及拍賣出讓須知均簽字予以確認。2013年9月24日,廣水市招標投標中心邀請招標,城郊家屬院建設工程發(fā)包給湖北廣建建筑有限公司承建,2015年12月,建設工程完工。2015年12月20日,安居房地產公司向城郊家屬院拆遷戶發(fā)出通知要求拆遷戶攜相關證件到該公司辦理交房手續(xù)。
另查明,2010年1月,鄧四望以城郊家屬院棚改項目股東會負責人的身份出具了《關于解除城郊家屬院棚改項目與鄂北房產公司掛靠關系的聲明》,載明:此項目掛靠鄂北房產公司,鄧四望是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的受托人。由于各種原因,經雙方反復協(xié)商,同意解除掛靠關系。城郊家屬院棚改項目在經營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債權債務及其他一切法律責任,均由鄧四望承擔,與鄂北房產公司無關。為此,城郊家屬院棚改項目在今后經營中使用或者掛靠任何單位的證、照,鄂北房產公司無權干涉?,F(xiàn)退回鄂北房產公司法人委托書及營業(yè)執(zhí)照等,并退回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及該部財務專用章各一枚。
2016年3月29日,安居房地產公司發(fā)出《致城郊家屬院拆遷戶的一封公開信》,稱:城郊家屬院工程中,安居房地產公司依法中標城郊家屬院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不是從拆遷戶手中購買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安居房地產公司從來就不差拆遷戶的房屋和錢;城郊家屬院拆遷的全部是住宅房,沒有一間經營性用房,按產權調換規(guī)定,本應一律安置住宅房,但我公司嚴格兌現(xiàn)合同,前提必須是拆遷面積真實,任何人不能否定產權證書記載的房屋面積及法定效力等。同時提議,確保廣大業(yè)主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根據(jù)拆遷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數(shù)據(jù),按我公司承諾的比例確認實際安置面積等。尊重原鄂北房產公司與拆遷戶達成的安置共識,一層拆遷房建筑面積按1:2.5比例還住宅房,二層按1:1比例還住宅房等。
鄂北房產公司、安居房地產公司(鄧四望等人受讓股權前)的主管部門均為廣水市房產管理局,鄧四望不屬上述兩公司的工作人員。安居房地產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注冊成立,由廣水市房產信息(服務)中心和四名自然人出資。2014年9月11日,鄧四望和吳禮剛、吳明宏三名自然人股東受讓了該公司的全部股權,對安居房地產公司進行了變更登記,鄧四望為安居房地產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
本院認為:
一、王某某、王某與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效力問題。
王某某、王某與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之間簽訂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倍醣狈慨a公司辯稱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主體不適格,項目部沒有取得拆遷許可,其與王某某、王某簽訂的協(xié)議無效。但結合鄂北房產公司向鄧四望出具的《授權委托書》、《鄂北房產公司關于成立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的決定》、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與王某某、王某簽訂的《房屋開發(fā)改建安置合同書》等表明,鄂北房產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取得房屋拆遷許可后,即對外成立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并授權鄧四望以鄂北房產公司代理人的名義與王某某、王某簽訂拆遷還建協(xié)議,該協(xié)議有鄧四望的本人簽名,并加蓋鄂北房產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印章,協(xié)議內容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屬有效協(xié)議,鄂北房產公司與王某某、王某雙方均應當按照協(xié)議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二、本案是否屬于民事受案范圍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本案中鄂北房產公司因城郊家屬院工程項目建設需要,經政府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了拆遷許可,是城郊家屬院項目合法的拆遷人,且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成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一方當事人。王某某、王某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合法的被拆遷人。鄂北房產公司在核定的拆遷范圍及期限內與王某某、王某簽訂《房屋開發(fā)改建安置合同書》并對補償、安置、搬遷等事宜協(xié)商達成的協(xié)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第二款的規(guī)定,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被告鄂北房產公司辯稱本案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被告鄂北房產公司、安居房地產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
鄂北房產公司在與王某某、王某簽訂拆遷協(xié)議后在履行拆遷義務期間,王某某、王某的房屋拆遷、還建、開發(fā)主體即變更為安居房地產公司,安居房地產公司應為本案的實際還建義務人。鄧四望接受鄂北房產公司的委托以該公司旺達利都小區(qū)項目部的名義與王某某、王某等拆遷戶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后又接受安居房地產公司的委托參與涉案土地的競拍,并代表安居房地產公司簽訂了相關協(xié)議。鄂北房產公司、安居房地產公司對在拆遷開發(fā)過程中應當承擔的還建責任,及與拆遷戶達成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均知情并認可。鄂北房產公司、安居房地產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還建責任,故鄂北房產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時,根據(jù)雙方達成的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六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王某某、王某與廣水市鄂北房產綜合開發(fā)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書》合法有效。
二、廣水市安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付王某某、王某位于廣水市應山紅石坡原城郊家屬院還建房屋一樓門面房70平方米(若還房面積超過合同約定面積,超過面積部分王某某、王某可享受20平方米的優(yōu)惠價,即2000元/平方米;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廣水市安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銷售價結算。若還房面積低于合同約定的面積,廣水市安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按銷售價與王某某、王某結算)。
三、廣水市安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協(xié)助辦理上述房地產的權屬證書交付給王某某、王某,廣水市安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相關辦證費用(以實際交付的房屋面積為準)。廣水市安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還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附隨合同義務。
四、廣水市鄂北房產綜合開發(fā)公司和廣水市安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向王某某、王某遲延交付上述房地產的違約金(按200元/日計算)。
五、駁回王某某、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廣水市鄂北綜合開發(fā)公司650元由廣水市安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6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勇軍
書記員:應金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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