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超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惠春,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眾擁,魏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原告王超群、華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共有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惠春、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眾擁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王超群、華某某和被告趙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超群和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應分得的王艷利死亡賠償金242471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5日6時45分,王艷利駕駛二輪車與王愛九駕駛的晉B×××××自卸車相撞,造成王艷利死亡。后經(jīng)大同市交警隊作出2016第000531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共賠償638256.645元,其中包括對原告的補償,但都被被告掌握,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時遭到被告的拒絕。
趙某某辯稱,原告訴求金額與實際賠償數(shù)額不符,大同市交警隊作出2016第000531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未實際履行,該調(diào)解書是為了幫助受害人家屬向保險公司理賠,被告因本事故獲得的賠償款447706元。處理事故時,被告花費了巨額醫(y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運尸費、喪葬費,分割時應當依法扣除已花銷的這些費用。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王艷利系王超群和華某某女兒、趙某某妻子。2016年6月5日,王艷利駕駛二輪車與王愛九駕駛的晉B×××××自卸車相撞,造成王艷利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晉B×××××自卸車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被保險人為田曉燕。2016年7月10日,田曉燕作為自卸車方與趙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自卸車方賠償受害方家屬死亡補償費、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457000元整,包含保險公司422000元,趙某某接受自卸車方先行支付35000元,保證自獲得甲方保險公司賠償后,自卸車方不再追究其他任何責任。2016年7月15日,大同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晉公交認字(2016)第0005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艷利負事故的同等責任。2016年8月14日該事故處理大隊作出2016第000531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自卸車方代表田曉燕與趙某某達成協(xié)議,由晉B×××××車主方賠償受害方638256.645元。同日該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第000531號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載明交款人為田曉燕,收款人為趙某某。后田曉燕持第000531號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向自卸車承保單位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理賠,該公司傷亡費用清單列明王艷利死亡損失為:醫(yī)藥費43546.53元、護理費240元、死亡補償費481380元、喪葬費24484.5元、趙文文撫養(yǎng)費43258元、趙文翔撫養(yǎng)費10814.5元、王超群扶養(yǎng)費20976元、伙食補助費120元、精神損害費20000元、喪事處理人員誤工費593.48元,總計645413.01元。該公司按保險責任于2017年1月11日向田曉燕共計賠付382706.5元。2017年1月13日田曉燕與趙某某簽訂“交通事故一次性賠償結(jié)清協(xié)議書”,達成一次性賠償協(xié)議,田曉燕支付趙某某死亡賠償費、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所有費用382706元。事故處理期間,田曉燕向趙某某支付了65000元。被告在王艷利醫(yī)院治療期間花費醫(yī)療費62853.69元,因處理事故花費住宿費5372元,交通費2000元,尸體停放運送費用11500元,喪葬費26204.5元,合計107885.19元。
本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之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zhì)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原告與被告均系死者王艷利的近親屬,對取得的賠償金均有一定份額的所有權,應依法進行分割。本案雙方訴爭的焦點:一是被告獲得賠償金的具體數(shù)額,二是被告因處理事故花費的款項數(shù)額,三是該賠償金的分割比例。對于賠償金的具體數(shù)額,肇事車輛方向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理賠,該公司列明王艷利死亡損失為:醫(yī)藥費43546.53元、護理費240元、死亡補償費481380元、喪葬費24484.5元、趙文文撫養(yǎng)費43258元、趙文翔撫養(yǎng)費10814.5元、王超群扶養(yǎng)費20976元、伙食補助費120元、精神損害費20000元、誤工費593.48元,總計645413.01元。其中該公司在交強險內(nèi)賠償12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按50%責任賠償,賠償數(shù)額為(645413.01-120000)×50%+120000=382706.5元,該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田曉燕賠付了382706.5元。田曉燕將此款賠償給被告,加上先期賠償?shù)?5000元,被告共計獲得賠償款447706.5元。被告通肇事方雖簽訂了多份賠償協(xié)議,綜合來看,2017年1月13日田曉燕與趙某某簽訂的“交通事故一次性賠償結(jié)清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并已實際履行,本院對該賠償數(shù)額予以認定。經(jīng)本院核實,大同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出具的2016第000531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是為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理賠所用,并未實際履行,故,本院對原告主張賠償金數(shù)額為638256.645元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被告因處理事故花費的錢款數(shù)額,醫(yī)療費、住宿費和尸體停放運送費用,依照票據(jù)和書面證明予以認定,酌情認定交通費為2000元,被告雖主張喪葬費用33500元,但未提供喪葬費消費票據(jù),本院按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確定為26204.5元,則被告消費合計107885.19元。被告現(xiàn)持有的賠償金數(shù)額為447706.5-107885.19=339821.31元。肇事方賠償時已確定原告王超群的扶養(yǎng)費為20976元,被告兩個子女的撫養(yǎng)費分別為43258元和18814.5元,分割時應將實際消費數(shù)額及扶養(yǎng)費扣除。據(jù)此,原、被告待分割的賠償金實際總額應為447706.5-107885.19-20976-43258-18814.5=256772.81元。對于賠償金的分割比例,本院認為賠償金的分割應根據(jù)近親屬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王艷利死亡時其第一順位的近親屬為原告二人、被告和兩個子女。被告的兩個子女一直隨被告夫婦生活,尚未成年,需要更多的撫養(yǎng)義務。王艷利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作為被撫養(yǎng)人,對其進行贍養(yǎng)的還有另外兩人。綜合考慮原、被告和子女與死者王艷利的關系及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子女二人分得50%份額,原告和被告三人共同分得50%份額為宜,具體數(shù)額為:原告和被告每人應分得255701.5×50%÷3=42795.47元,王超群還應加上應得的扶養(yǎng)費20976元,則王超群應分得63771.47元。
綜上,原告有權分得因其女兒死亡而獲得的賠償金,其合理請求應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超群賠償金63771.47元、支付原告華某某賠償金42795.47元;
二、駁回原告王超群和華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37元,減半收取計2468.5元,由被告負擔1085元,由原告負擔138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建強
書記員:王全義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八條財產(chǎn)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chǎn)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zhuǎn)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返還財產(chǎn),不能返還財產(chǎn)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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