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回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張志英,河北誠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黃某某,男,,漢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王娟,女,漢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黃慶錄,男,漢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黃某某、王娟、黃慶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志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王娟、黃慶錄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22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96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計算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2、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一與被告二系夫妻關(guān)系,共同在白溝經(jīng)營箱包加工廠。被告三系被告一父親。被告三在被告一、被告二經(jīng)營箱包期間為其子經(jīng)營所需向原告分五次借款,分別為:(1)2013年12月1日為購買五金配件所需從原告處借現(xiàn)金3萬元;(2)2014年3月15日為廠子經(jīng)營需要借款7萬元;(3)2014年5月1日借現(xiàn)金8萬元;(4)2014年8月30日借現(xiàn)金5萬元;(5)2015年3月20日借款6萬元;以上借款合計29萬元。后雙方于2015年5月24日經(jīng)過算賬,被告三為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借款30萬元,并將其原先幾次出具的借條原件撤回。當時約定被告三于2015年8月23日償還上述借款。2016年5月31日被告一又通過被告三向原告借款97400元,這筆借款是由原告的銀行卡直接轉(zhuǎn)入被告一的銀行卡內(nèi),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陸續(xù)償還了一部分款項,剩余2296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于2016年8月12日為原告出具了總欠條。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黃某某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
被告王娟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
被告黃慶錄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黃某某與被告王娟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黃慶錄系被告黃某某的父親。被告黃慶錄為被告黃某某、王娟向原告借款五次,分別為2013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2014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7萬元,2014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8萬元,2014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6萬元,上述借款合計29萬元。后雙方于2015年5月24日經(jīng)過算賬,被告黃慶錄為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借款30萬元,并將其原先幾次出具的借條原件撤回,其中欠條上比實際借款多出的1萬元為應給付原告的利息。雙方當時約定被告黃慶錄于2015年8月23日償還上述借款。后于2016年5月31日被告黃某某又通過被告黃慶錄向原告借款97400元,該筆借款由原告的銀行卡直接轉(zhuǎn)入被告黃某某的銀行卡內(nèi),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陸續(xù)償還了一部分款項,剩余2296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于2016年8月12日為原告出具了總欠條。后經(jīng)原告催要,剩余229600元欠款被告至今未還。
上述事實有2015年5月24日借據(jù)復印件、收條復印件,2016年8月12日欠條原件,轉(zhuǎn)賬記錄,戶籍證明信、被告黃某某、王娟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被告黃某某、王娟通過被告黃慶錄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8月12日為原告出具了欠款為229600元的欠條一張,此借款事實清楚被告黃某某、王娟對此款應當償還,而被告黃慶錄當時只是代替被告黃某某、王娟向原告借款,后該筆借款商定由被告黃某某、王娟償還,并因此由被告黃某某、王娟重新為原告出具欠條,所以黃慶錄并非實際借款人,故黃慶錄對此借款不承擔還款責任?,F(xiàn)原告主張以229600元為基數(shù),自借款之日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僅支持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王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2296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即2018年9月3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44元,保全費2020元,由被告黃某某、王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賈建東
人民陪審員 張莊
人民陪審員 王騰
書記員: 王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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