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張?。ê颖碧煊砺蓭熓聞?wù)所)
方某
孟樊
齊某
邢超
張時語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國瀅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張巍,河北天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方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齊某。
法定代理人齊新潮。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時語。
五
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國瀅,霸州市堂二里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王某與被上訴人方某、孟樊、齊某、邢超、張時語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霸民初字第2950號民事判決。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rèn)為,王某訴稱其與方某系承包關(guān)系,且所欠25600元已與方某等人浪費的食材相抵扣,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且方某、孟樊、齊某、邢超、張時語五人均不予認(rèn)可,故王某的上訴請求缺乏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王某承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rèn)為,王某訴稱其與方某系承包關(guān)系,且所欠25600元已與方某等人浪費的食材相抵扣,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且方某、孟樊、齊某、邢超、張時語五人均不予認(rèn)可,故王某的上訴請求缺乏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王某承擔(dān)。
審判長:嚴(yán)曉東
審判員:焦連印
審判員:王建軍
書記員:王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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