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海文,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鄂州魯某(集團)建筑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區(qū)南浦路94號。
法定代表人:段傳發(fā),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俊,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與被告湖北鄂州魯某(集團)建筑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申請撤訟,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 判 長 陳 勛 人民陪審員 熊國平 人民陪審員 周勝鋒
書記員:游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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