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原告:周洪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原告:王夢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原告:王彥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河北省黃驊市。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張福嶺,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西路**號。負責人:王吉山,總經理。委托代理人:鄢鳴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該公司職員,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委托代理人:趙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大學文化,該公司職員,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周洪茹、王夢涵、王彥予訴稱:原告方近親屬王樹森,系黃驊市順達運輸隊為石家莊市政建設總公司混凝土加工廠施工送貨司機,于2017年10月7日在石家莊市政建設總公司混凝土加工廠維修車輛(車牌號遼P×××××)時,不慎從車上跌落死亡。因原告維修的遼P×××××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國壽通泰交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死亡賠償保險金額5000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你院及時予以調處或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遼P×××××號車確實在我司投有交通意外險,保險責任為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或為維護車輛繼續(xù)運行得臨時停放的過程中(如加油、加水、故障維修換輪胎)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訴狀中原告陳述其親屬王樹森在維修車輛時不慎從車上跌落死亡,且事故發(fā)生在石家莊市政建設總公司混凝土加工廠院內,該情況不屬于交通事故,所以也不屬于保險責任,請法院駁回原告訴求。案件事實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黃驊市順達運輸隊在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處為遼P×××××號車投保了國壽通泰交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款)機動車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保險賠償最高限額為500000元。又查:2017年10月7日,王樹森駕駛遼P×××××號車到石家莊市政建設總公司混凝土加工廠送貨。經石家莊公安局長安分局中育才街派出所進行調查,當時該車的押車人張正強稱,在送貨地點將車輛停放好后(車輛熄火狀態(tài)),等待對方驗收瀝青,王樹森自行爬上罐車維修高位燈,王樹森在罐車上面喊張正強讓其上車將車打著火,張正強到罐車駕駛室打火的時候,罐車向前竄動了一下,原因是車輛當時是掛檔狀態(tài),第一次沒有打著火,張正強摘檔再次將車打火后,下車發(fā)現王樹森已經從車上掉下,倒在地上且耳孔出血,究竟是怎么掉下來的現場沒有人能說清楚。張正強覺得應該是打火時車輛向前竄動的時候,王樹森從車上掉下來的可能性較大。再查: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系王樹森的父母,原告周洪茹系王樹森的妻子,原告王夢涵、王彥予系王樹森的子女,其法定代理人為周洪茹。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沒有先行賠付情況。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遼P×××××號機動車意外傷害保險憑證一份、國壽通泰交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款)保險條款、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育才街派出所出具的王樹森死亡證明一份、王樹森死亡注銷證明一份,死亡醫(yī)學證明一份,門診病歷兩頁,東風村村委會和齊家務派出所出具的家屬關系證明一份、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本院依法調取了河北省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育才街派出所向本院提供了《關于對王樹森從罐車上掉下至其死亡原因的調查情況》。本院認為:黃驊市順達運輸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為遼P×××××號車所簽訂的國壽通泰交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款)機動車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王樹森作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上述保險合同約定的相應利益。被保險人王樹森死亡后,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周洪茹、王夢涵、王彥予作為王樹森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行使向被告人壽保險河北省分公司主張給付保險金的權利。王樹森因修理車輛從車上跌落造成意外死亡,機動車意外傷害保險電子憑證“特別約定”中第2條約定:保險期間為1年,本保單承保車輛行駛過程中或為維護車輛繼續(xù)運行得臨時停放過程中(如加油、加水、故障維修、換輪胎)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本院認為,本次事故不違反上述約定,且發(fā)生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屬于被告應該賠付的范圍。被告人壽保險河北省分公司作為保險人應該按照保單依約向作為被保險人王樹森的法定繼承人即五原告支付全額的身故保險金,共計500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周洪茹、王夢涵、王彥予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呂旭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周洪茹、王夢涵、王彥予的委托代理人張福嶺、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鄢鳴俊、趙艷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周洪茹、王夢涵、王彥予保險賠償金500000元。以上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旭禮
書記員:韓明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