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樂成鋒(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
劉某
王斌(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
丁犟(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
徐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中心支公司
羅秋雁(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
法定監(jiān)護人沈雙進(系原告王某某之夫),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祝站鎮(zhèn)姜窯村汪4灣,公民身份號碼:42220119571201771。
委托代理人樂成鋒,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請求調解,申請執(zhí)行等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王斌、丁犟,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參加應訴、進行和解、調解、代簽法律文書等。
被告徐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隨州市交通大道209號。
負責人王明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秋雁,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提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某、徐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隨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光輝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袁國慶、人民陪審員李蕓參加的合議庭,于2012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法定監(jiān)護人沈雙進及其委托代理人樂成鋒、被告劉某委托代理人王斌、丁犟、被告太平洋保險隨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羅秋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徐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之間發(fā)生的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已作出責任認定,被告劉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作為鄂SI6XXX號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的實際所有人,對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被告徐樹清雖是該車的登記車主,但已通過買賣方式轉讓并將機動車交付給了被告劉某(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徐某某不應作為賠償責任的主體,其賠償責任應由該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即被告劉某承擔。被告劉某所駕駛的鄂SI6XXX號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隨州支公司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被告太平洋保險隨州支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給予賠償。被告劉某、太平洋保險隨州支公司認為原告申請傷殘鑒定的時間過早,要求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因其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七日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及預交申請鑒定費用,應視為放棄了重新申請鑒定的權利,故本院對原司法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出院后病情仍未好轉,其傷情鑒定結果為一級傷殘,該傷殘對其今后的生活均有嚴重影響,且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據此,經合議庭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的各項損失710109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險隨州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償12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賠償158000元(已扣除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和20%的無計免賠額40000元),被告劉某賠償432109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93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原告王某某負擔其他訴訟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1093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之間發(fā)生的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已作出責任認定,被告劉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作為鄂SI6XXX號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的實際所有人,對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被告徐樹清雖是該車的登記車主,但已通過買賣方式轉讓并將機動車交付給了被告劉某(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徐某某不應作為賠償責任的主體,其賠償責任應由該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即被告劉某承擔。被告劉某所駕駛的鄂SI6XXX號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隨州支公司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被告太平洋保險隨州支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給予賠償。被告劉某、太平洋保險隨州支公司認為原告申請傷殘鑒定的時間過早,要求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因其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七日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及預交申請鑒定費用,應視為放棄了重新申請鑒定的權利,故本院對原司法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出院后病情仍未好轉,其傷情鑒定結果為一級傷殘,該傷殘對其今后的生活均有嚴重影響,且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據此,經合議庭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的各項損失710109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險隨州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償12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賠償158000元(已扣除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和20%的無計免賠額40000元),被告劉某賠償432109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93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原告王某某負擔其他訴訟費用。
審判長:劉光輝
審判員:袁國慶
審判員:李蕓
書記員:王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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