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出生,漢族,農民,住肅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大超,男,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男,1963年出生,住石家莊市辛集市,。
被告:辛集市歡樂車隊,住所地石家莊市辛集市張古莊鎮(zhèn)張古莊村。
法定代表人:楊新玉。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育才街170號中悅大廈2單元20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72764051U。
法定代表人:鄧坦克,。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永松,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石某某、辛集市歡樂車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大超、被告石某某、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永松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辛集市歡樂車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等損失暫定1萬元(其余損失待鑒定報告作出后計算)。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訴訟請求數額增加至137308元,且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3日,石某某駕駛登記在辛集市歡樂車隊的冀A×××××/冀A×××××號車行駛至382省道12KM處時將原告撞傷,本次事故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受傷。后將交警隊認定冀A×××××/冀A×××××號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核實冀A×××××/冀A×××××號車在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現(xiàn)就原告的損失請求三被告賠償。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爭議焦點為原告的事故損失及原告損失的責任分擔。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且傷情較重,住院確診期間應于訴訟時效中扣除,本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提起訴訟并未超出訴訟時效。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可以確定原告的具體損失為:一、醫(yī)療費。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單據、住院病歷、診斷證明、住院費用匯總單證實原告的醫(yī)療費為19981.74元,原告主張19230.72元醫(yī)療費本院予以支持;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21天,每天按100元計算,共計2100元;三、誤工費。原告未提交誤工費相關證據,原告系農民,根據鑒定意見其誤工期為180日,誤工費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為60元/天×180天=10800元;四、護理費。原告的護理期限依據鑒定為45——60日,本院酌定為53日。原告住院期間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為98元/天×21日=2058元,出院后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為60元/天×(53-21)日=1920元,護理費共計2058元+1920元=3978元;五、營養(yǎng)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肅寧縣人民醫(yī)院病歷中出院醫(yī)囑載明原告需“加強營養(yǎng)”,依據鑒定原告的營養(yǎng)期為60——90日,本院酌定營養(yǎng)費30元/日,營養(yǎng)期為75日,營養(yǎng)費共計30元×75天=2250元;六、殘疾賠償金。原告1963年出生,系農民,因此次事故構成八級、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為11919元×20年×(30%+2%)=76281.6元;七、精神撫慰金。本院基于原告?zhèn)麣埖慕Y果及原、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情況諸因素考慮,原告的精神撫慰金以8000元為宜;八、交通費??紤]原告及必要的陪護人因事故就醫(yī)、鑒定的實際及往返的路途,交通費以700元為宜;九、鑒定費。原告提交司法鑒定費發(fā)票一張,結合其鑒定傷殘等級的事實,可以證實原告支付司法鑒定費14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124740.32元,該124740.32元中包含被告石某某墊付的住院押金5000元,不包括被告石某某墊付的檢查費2029.4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被告石某某駕駛的冀A×××××/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因此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10000元醫(yī)藥費用賠償限額和110000元死亡傷殘費用賠償限額內對原告王某某的損失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按被告石某某的事故責任比例在50萬元商業(yè)險限額內進行賠償。故此,原告的醫(yī)藥費用損失數額為19230.72元+2029.45元+2100元+2250元=25610.17元,死亡傷殘費用損失數額為10800元+3978元+76281.6元+8000元+700元+1400元=101159.6元。其中死亡傷殘費用損失數額沒有超出交強險110000的分項限額,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承擔,醫(yī)藥費用損失數額超出了交強險10000元的分項限額,首先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承擔10000元,剩余的部分為25610.17元-10000元=15610.17元,由原告自擔70%為10927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承擔30%為4683元。綜上,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應給付原告10000元+4683元+101159.6元=115842.6元,被告辛集市歡樂車隊、石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石某某已為原告支付醫(yī)療費7029.45元,該7029.45元視為石某某替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對原告賠償款項的先行墊付,被告石某某可向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追償,折抵后,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尚應給付原告115842.6元-7029.45元=108813元。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王某某108813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事項第一項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46元,減半收取計1523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負擔1203元,由原告自擔3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尹慧爽
書記員:宋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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