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正軍,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申治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被告:李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被告:邯鄲市騰鵬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邯鄲市成安縣邯大路北西馬堤村。
被告:肥鄉(xiāng)縣鑫昌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肥鄉(xiāng)縣南環(huán)路東段橋西北側。
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中山東路322號。
負責人:程國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鯤,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申治理、李強、邯鄲市騰鵬運輸有限公司、肥鄉(xiāng)縣鑫昌運輸有限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正軍,被告申治理、被告李強、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邯鄲市騰鵬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鵬公司)、肥鄉(xiāng)縣鑫昌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昌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賠償原告冀D×××××牌小型轎車車損及評估鑒定費共計15000元;2、其中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其他三被告賠償;3、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5日20時40分許,被告申治理駕駛超載的冀D×××××/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魏峰線由西向東行駛至魏峰線常于村西頭十字路口時向后倒車時未確保安全,與后方王某某駕駛的冀D×××××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申治理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由于被告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依據民訴法規(guī)定,特向貴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原告王某某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事故認定書;2、冀D×××××號車輛行駛證復印件;3、評估報告及評估費發(fā)票;4、停車費票據;5、保單及申治理駕駛證復印件,冀D×××××/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復印件。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魏公交認字(2017)第03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經過交警實際勘查事故現場及對當事人調查后作出的,是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yè)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專業(yè)評價,且被告對其無異議,故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該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申治理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不負事故責任。本案事故車輛冀D×××××重型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被告申治理于實習期間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符合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故此,對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等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被告保險公司的商業(yè)三者險免賠,由直接侵權人被告申治理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車輛損失4350元、評估費400元,均系本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程序違法,對該報告不予認可,但未提供證據反駁且未申請重新鑒定,對被告其他辯解意見亦無證據支持,均不予采信,故對原告的車損及評估費予以支持。故此,本案原告王某某的財產損失總額為4750元,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不足部分2750元,由被告申治理予以賠償。原告其他訴訟請求無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車損費、評估費共計2000元;
二、被告申治理賠償原告王某某車損費、評估費共計2750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減半收取88元,由被告申治理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炳才
書記員:王松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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