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平
楊梅(湖北永欣律師事務所)
劉淑兵
原告:王某平,男,生于1966年7月8日,漢族,挖掘機司機。
委托代理人:楊梅,湖北永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劉淑兵,男,生于1973年12月26日,漢族,系漢江集團安置中心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平訴被告劉淑兵追償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劉淑兵的起訴。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王某平要求撤回起訴的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平負擔。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王某平要求撤回起訴的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平負擔。
審判長:張海云
書記員:張韻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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