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州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坡,襄陽市襄州區(qū)浩然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保兵、王誠楠,湖北米芾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襄陽市凱旋門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長征路分公司,營業(yè)場所:襄陽市樊城區(qū)。代表人:陳朝瑞,該公司經理。
原告王某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2.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定金計款40000元、返還購房款120000元、返還交房保證金1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0700元、支付因房屋上漲的差價損失47312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學關系。2011年7月5日,被告趙某某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了襄陽市民發(fā)置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的位于襄陽市襄州區(qū)張灣街道辦事處漢津路民發(fā)·世界城商品房一套,被告僅支付了首付款,但未辦理余款按揭貸款和登記手續(xù)。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分別作為乙方、甲方與丙方第三人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合同主要約定,被告將前述房屋以60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其中首付款為230000元,余款350000元由原告通過銀行貸款付給被告;還約定原告于同日支付購房定金20000元、購房保證金10000元,于2015年12月8日前支付首筆首付款12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6年3月前支付;被告負責把合同更名在原告名下,更名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應給被告兩個月的期限更換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購房定金20000元、購房保證金10000元、首筆首付款12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配合原告辦理首付余款支付、按揭貸款及原合同改簽等手續(xù)。后被告將該房改簽至其母親車金愛名下,由車金愛與襄陽市民發(fā)置業(yè)有限公司重新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無果,遂訴至本院。被告趙某某辯稱:1.同意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2.按合同約定,原告應按期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首筆首付款120000元、首付余款100000元,但原告只支付了定金10000元、首筆首付款110000元,系原告違約,故其無權主張返還定金。至于交房保證金10000元,因原告支付給了第三人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并未支付給被告,故不存在被告返還的問題;3.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利息20700元、支付因房屋上漲的差價損失47312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三人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述稱,原告所訴屬實,三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被告趙某某辦完更名手續(xù)同日原告同時支付首付款尾款,其公司在合同簽訂后一直在聯(lián)系趙某某辦理更名手續(xù),但其一再推諉未辦理,本案系被告趙某某違約。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5日,被告趙某某與案外人襄陽市民發(fā)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被告趙某某以504453元的價格購得該公司開發(fā)的位于襄州區(qū)商品房即本案訟爭房屋一套。合同簽訂后,被告趙某某僅支付了首付款154453元,余款350000元未付。2015年10月8日,原告王某龍作為購房人(乙方)與被告趙某某作為售房人(甲方)、第三人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作為經紀方(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約定:甲、乙雙方委托丙方居間促成的房產買賣合同標的是:位于襄陽市襄州區(qū),所有權人:趙某某,建筑面積:134.14㎡;甲、乙雙方協(xié)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陸拾萬元整(¥600000.00);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傭金:人民幣大寫捌仟元整(¥8000.00),交易辦證服務費:捌佰元整。實際支付與否以丙方出具收據(jù)為準;乙方于2015年10月8日交付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貳萬元整,甲方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動產發(fā)票原件暫存于丙方,由丙方簽具文件簽收單簽收。定金收取方式為由甲方直接收取,乙方于2015年10月8日交購房保證金人民幣大寫壹萬元整(¥10000.00);購房保證金可自動轉為丙方中介費。待甲方配合乙方在房管局審核完資料并過戶同時,乙方付首付款幣大寫貳拾叁萬元整(¥230000.00)給甲方,如在約定過戶時間到來時貸款尚未審批通過,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由甲乙雙方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的過戶時間自然順延,剩余房款人民幣大寫叁拾伍萬元整(¥350000.00)由乙方通過銀行貸款付給甲方;首付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于2015年12月8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于2016年前支付。甲方應在換合同后騰空房屋,并與乙方進行交接。若約定付清全款當天未交房,則暫留交房保證金人民幣大寫壹萬元整(¥10000.00)存于丙方,待交房時結清全款。甲乙雙方可協(xié)商逾期交房的相關責任,若協(xié)商未果,甲方應按成交價的日萬分之三作為逾期交房違約金支付給乙方;在合同的第七條違約責任中約定:1、甲方保證上述房產產權清晰,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如發(fā)生與甲方及其房產有關的產權或其他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因此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或無效的,甲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甲方對丙方的違約責任按成交價款的3%賠償),乙方并有權解除合同,本項約定不受效力影響;2、貸款過程中,甲方反悔,不予配合辦理貸款手續(xù),應按成交價的10%賠償乙方,丙方應收取的中介服務費(傭金)由甲方承擔(如丙方此前已收取該費用的,則由甲方直接賠償給費用支出方)。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資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并按照約定按時辦理貸款手續(xù)。乙方終止貸款行為、銀行放款不足或因證明不屬實、其資信度不夠造成的貸款未果,則乙方必須在7日之內補齊所差房款,繼續(xù)履行該合同。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貸款未果,且不能補齊所差房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成交價款的10%賠償甲方;并向丙方支付成交價款3%的賠償金;3、因甲、乙任一方的原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房屋共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每延期一日則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成交價款的日萬分之五作為違約金。該違約金的認定及支付不影響合同另一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權利。4、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發(fā)生本條第1項的違約情形,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約定房屋成交價的20%作為違約金。且違約方必須向丙方支付成交價3%的賠償金。5、違約方承擔本條第1、2、3、4項違約責任后,不免除甲、乙方其他合同履行義務。合同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甲方負責把合同更名在乙方名下,更名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應給甲方更換合同貳個月期限。合同簽訂當日,原告王某龍向被告趙某某交付購房定金20000元,向第三人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交付交房保證金10000元。2015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趙某某交付首付款120000元。被告趙某某向原告王某龍出具定金收條、首付款收條各一份。其后,第三人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多次同被告趙某某聯(lián)系、催促其辦理合同更名手續(xù),但被告趙某某一直推諉未辦理。2016年5月20日,襄陽市民發(fā)置業(yè)有限公司以趙某某既不向銀行辦理按揭、亦不支付房屋余款350000元為由,將其訴至本院,訴請判令解除其公司與趙某某于2011年7月5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違約金。2016年8月31日,襄陽市民發(fā)置業(yè)有限公司申請撤回起訴。2017年7月14日,趙某某向襄陽市民發(fā)置業(yè)有限公司申請將《商品房買賣合同》更名至其母親車金愛名下。2017年7月27日、7月28日,車金愛分兩筆將房屋余款350000元支付給襄陽市民發(fā)置業(yè)有限公司。襄陽市民發(fā)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車金愛就本案訟爭房屋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落款時間仍為2011年7月5日。原告獲悉后遂以訴稱理由訴至本院。
原告王某龍與被告趙某某、第三人襄陽市凱旋門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長征路分公司(以下簡稱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坡、被告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保兵、王誠楠,第三人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的代表人陳朝瑞到庭參加訴訟。庭后,原、被告申請庭外和解,但未達成和解協(xié)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王某龍與被告趙某某及第三人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在簽訂合同后依約向被告交納了定金及首筆首付款,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及第三人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多次要求被告趙某某履行合同,被告一直拖延未履行,且在沒有終止《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被告趙某某更是將訟爭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更名至其母親車金愛名下,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訟爭房屋已更名至車金愛名下,致本案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不能,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庭審中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雙方意見一致,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時間以雙方達成合意的時間即2017年11月24日為準。故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0700元、支付因房屋上漲的差價損失47312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币约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的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對其主張的房屋上漲差價損失并未舉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為房屋成交價的20%,因以上約定的違約金足以彌補原告的損失,因此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700元、支付因房屋上漲的差價損失473120元的訴請,統(tǒng)一調整為按房屋成交價的20%即12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還訴請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定金計款40000元,返還購房款120000元、交房保證金10000元,本院認為,關于定金和購房款,因被告趙某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收取了原告的定金20000元、購房款120000元后又拒絕履行合同,屬違約行為,被告應返還定金20000元、購房款120000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12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如前所述,因本案的違約金已足以彌補原告的損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交房保證金,因原告支付給了第三人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并未支付給被告,應由第三人凱旋門經紀長征路分公司返還,但原告在本案中又未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不能成立部分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王某龍與被告趙某某及第三人襄陽市凱旋門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長征路分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已于2017年11月24日解除;二、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龍返還定金20000元、返還購房款12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20000元,合計260000元。三、駁回原告王某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2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玉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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