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徐州市。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徐州市。
上述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倪磊,江蘇它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峰,江蘇它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項青,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海星,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陳雪松,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福斌,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盼云,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王某訴被告深圳前海中融中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中融資管)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財險)為被告參加訴訟,后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峰、被告中融資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海星、被告平安財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福斌、謝盼云到庭參加訴訟。期間,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申請給予庭外協(xié)商期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兩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融資管賠償兩原告?zhèn)}儲費43,813.45元、交通費損失7,640.40元、誤工費損失2,748元(按2018年度江蘇省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以城鎮(zhèn)居民生活支出標準43,622元/年計算23天,43,622元/365×23≈2,748元),律師費30,000元;2、被告平安財險對被告中融資管上述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理由:原告從2017年12月26日開始購買案外人上海容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容熙公司)發(fā)行管理的基金定向投資于案外人上海廣兆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兆公司)。因無法兌付,三方于2018年7月3日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約定以廣兆公司存放于案外人澀澤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澀澤公司)的部分貨物抵償給原告。原告隨即拉走部分貨物,剩余貨物繼續(xù)存放在澀澤公司倉庫。后原告準備拉走剩余貨物,卻遭被告中融資管派人阻撓,理由為中融資管與廣兆公司、容熙公司存在債務糾紛。2018年8月24日,中融資管以其與廣兆公司存在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起訴,案號為(2018)滬0115民初字第55380號(以下簡稱:55380案件),同時申請查封存放在上海市嘉定區(qū)百安路XXX號澀澤公司倉庫內的廣兆公司名下貨物。浦東法院作出(2018)滬0115民初字第55380號民事裁定書,將原告貨物查封。原告提出執(zhí)行異議,浦東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滬0115民初字第55380號之二民事裁定書,確認訴爭貨物屬于原告。2018年11月22日,浦東法院解除了對訴爭貨物的查封,原告遂拉走貨物。原告認為,浦東法院在55380案件錯誤查封原告貨物,時間近三個月,原告貨物一直無法出倉,原告不僅增加倉儲費用,也因解決糾紛往返上海、江蘇而發(fā)生訴稱各項損失。被告平安財險系被告中融資管在55380案件中財產保全擔保方,故應就被告中融資管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中融資管辯稱,不同意兩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一、中融資管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保全錯誤的問題。1、廣兆公司因其已違反與中融資管簽訂的《遠期貨物收益權轉讓及回購》項下付款義務,遂主動與中融資管簽訂《動產質押合同》,承諾將其存放在上海市嘉定區(qū)百安路XXX號澀澤公司倉庫內的相關貨物質押給中融資管作為擔保。該合同簽訂后,廣兆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中融資管遂向浦東法院提起55380案件訴訟,另基于《動產質押合同》約定的財產線索,申請對廣兆公司采取財產保全。該案已于2018年10月25日調解結案。2、兩原告訴稱與廣兆公司簽訂以物抵債協(xié)議,晚于中融資管與廣兆公司所簽《動產質押合同》,因此,中融資管在財產保全申請中只需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既不可能預知訴爭貨物權屬已經轉移,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即無需對訴爭貨物的財產保全事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中融資管依法行使財產保全的訴訟權利,未致兩原告損失,相關訴請有誤。1、兩原告與澀澤公司就訴爭貨物已簽訂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委托合同,訴爭貨物查封期間亦包含在此期限之內,在正常合同期限內,貨物查封不致造成兩原告額外倉儲成本。2、2018年10月22日,浦東法院為55380案件召開保全異議聽證,兩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票據日期不是該日前后,不能證明其主張的交通費用系因保全事項所致。3、兩原告未舉證誤工損失,對誤工費主張不予認可。4、兩原告自行聘請律師,該金額超出《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限額,且無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被告承擔。
被告平安財險辯稱,不同意兩原告全部訴訟請求。1、中融資管起訴廣兆公司并申請對廣兆公司名下財產訴訟保全,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并經浦東法院審查準許,故該行為合法。2、中融資管公司對本案訴爭貨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構成保全錯誤。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原告王某與案外人邵某某系夫妻,其女即原告王某某。
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中融資管起訴廣兆公司及案外人陸寧、李翔、上海優(yōu)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妃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即55380案件。中融資管訴稱:2017年4月14日,其與廣兆公司簽訂了《遠期貨物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約定由其受讓廣兆公司持有的遠期貨物收益權,廣兆公司應于各回購基準日支付回購價款;陸寧、李翔、優(yōu)妃公司為廣兆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中融資管有權于廣兆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發(fā)生嚴重財務虧損、資產損失等情況下要求廣兆公司提前回購。2018年7月,中融資管得知廣兆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陸寧已發(fā)生重大財務虧損、資產損失等情形,并于2018年7月17日向廣兆公司發(fā)出了《回購收益權通知書》,要求廣兆公司履行提前回購義務。廣兆公司收悉后對通知書內容無異議,但至今未履行回購義務。為此,中融資管將糾紛訴至法院。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于2018年10月25日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55380案件遂調解結案。該案民事調解書載明:廣兆公司應向中融資管支付回購款45,264,794.52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的違約金940,800元、律師費220,000元,共計46,425,594.52元。
(一)在55380案件審理中,中融資管作為申請人,以廣兆公司為被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以44,800,000元為限,對廣兆公司名下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中融資管并向法院提供廣兆公司交澀澤公司倉儲存放在上海市嘉定區(qū)百安路XXX號倉庫內的貨物清單一組,作為財產保全線索。
(二)為上述保全事項,被告平安財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出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載明:財產保全申請人中融資管(被保險人);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廣兆公司;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如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經法院判決由申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申請人在保險金額限額內進行賠償;本保函有效期為自被保險人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之日起至保全損害之債訴訟時效屆滿時終止;財產線索為貨物(空凈、監(jiān)控、電器等),所有權人為廣兆公司,地址為上海市嘉定區(qū)百安公路XXX號XXX號倉庫。
(三)2018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8)滬0115民初55380號民事裁定,裁定凍結廣兆公司的銀行存款4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
2018年8月24日,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廣兆公司名下存放于澀澤物流上海市嘉定區(qū)百安公路XXX號XXX號倉庫內的設備。澀澤公司稱其依據廣兆公司指示,于2018年7月將部分貨物轉移給案外人,且案外人、中融資管已就存放貨物發(fā)生爭議并報警。對此,中融資管表示其已提供廣兆公司名下設備清單,要求繼續(xù)查封。澀澤公司表示其可協(xié)助提供目前3號倉庫內的廣兆公司貨物清單,其中包括標題“WT庫存表”所涉庫存414.116立方米貨物。本院遂對相關貨物依法查封,同時告知澀澤公司:本院依法對3號倉庫內現屬、原屬廣兆公司貨物進行查封,如案外人對本院查封有異議,可向本院提出保全異議,由審判庭審查確認原轉移行為的效力,在此期間,未經本院允許,不得將涉案貨物向外移。
(四)王某某、王某作為案外人,以中融資管、廣兆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本院提出書面執(zhí)行異議,認為標題“WT庫存表”所涉庫存414.116立方米貨物(以下簡稱:系爭貨物)已歸王某某、王某所有,要求解除查封。經本院查明:2018年6月11日,中融資管和廣兆公司簽署《動產質押合同》,約定廣兆公司將相關貨物質押中融資管,但合同簽訂后,雙方未辦理質押物交付手續(xù)。2018年7月13日,王某某與廣兆公司簽訂以物抵債《協(xié)議》,約定將廣兆公司存放于澀澤公司的部分貨物抵償王某某債權。次日,王某某、廣兆公司、澀澤公司完成貨物移轉,王某某從澀澤公司提取了部分貨物,其余貨物繼續(xù)存放于澀澤公司,但轉為王某名下。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向澀澤公司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查封廣兆公司名下存放于澀澤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區(qū)百安公路XXX號XXX號倉庫內的設備。查封過程中,澀澤公司提出相關貨物原屬廣兆公司所有,現已登記至王某等人名下,本院將該些原屬廣兆公司名下、現屬王某等人名下的財產亦予以查封。本院認為:中融資管與廣兆公司雖簽署有質押合同,但質押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設立未生效。況且,系爭貨物目前在倉儲方的登記中已在王某名下,王某認可登記在其名下的貨物實際屬王某某所有,故該些目前登記于王某名下的貨物不應予以查封。中融資管雖對王某某和廣兆公司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提出異議,但并未提起撤銷之訴,因此,本院對其該項異議不予采納,遂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滬0115民初55380號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對王某名下存放在澀澤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區(qū)百安公路XXX號XXX號倉庫內的設備的查封。2018年11月22日,本院向澀澤公司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解除了對系爭貨物的查封。
另查明,2018年7月13日,王某某作為甲方、容熙公司作為乙方、廣兆公司作為丙方,三方簽訂《協(xié)議》約定,甲方投資乙方產品[容熙供應鏈優(yōu)選1號私募投資基金]、[容熙供應鏈悅享1號私募投資基金],因乙方不能兌付甲方投資本金及收益,經甲乙丙三方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一、甲方投資本金430萬元整,期間收益約10萬元;二、乙方以丙方貨物代償甲方投資款,并由丙方出具相應發(fā)票,貨物清單見附件;三、乙方與丙方需配合甲方提出倉庫貨物,倉庫出貨后,乙方抵償甲方相應債權。
2018年7月15日,澀澤公司向王某出具倉儲業(yè)務報價單一份,就該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區(qū)百安(公)路XXX號XXX號庫和4號庫倉儲報價:1、平地區(qū)域倉儲費1.15元/立方米,2、入庫費13元/立方米,出庫費13元/立方米,3、打托費15元/托,4、托盤費42元/個,5、其他額外費用另行報價。
2018年11月23日,王某委托其妻邵某某向澀澤公司付款69,212.77元。澀澤公司遂向王某開具金額69,212.77元(含倉儲費63,688.26元、倉庫作業(yè)費6,124.51元)、起止期限自2018年7月至11月的上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一張和日期為2018年7月1日至11月24日王某倉儲物流費用表格五頁(載明自2018年7月18日起,倉儲庫存按414.116立方米計算、每日單價476.51元)。
2019年3月25日,兩原告以前述事由訴至本院,要求支持訴請如前。兩原告聘請江蘇它石律師事務所指派高峰、倪磊律師為承辦人,參與本案訴訟,支付律師費30,000元(案件總體打包價)。
審理中,兩原告向本院明確其系按每日476.51元的單價主張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11月23日止的倉儲費43,813.45元;另提供王某分別于2018年8月22日、8月30日、9月4日、9月5日、9月18日、11月2日、11月3日、11月22日、12月18日、2019年3月19日、3月21日、5月14日、5月15日、6月3日、6月4日往返上海和徐州火車票十九張、高峰于2019年5月14日、5月15日、6月3日、6月4日往返上海和徐州火車票四張、出租車發(fā)票十張、江蘇省徐州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fā)票三張(停車費),稱為處理系爭貨物查封問題以及本案訴訟事宜,王某及高峰律師多次往返上海、徐州兩地,故主張交通費7,640.40元;另參照2018年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以城鎮(zhèn)居民生活支出43,622元/年的標準主張一個人、23天的誤工損失計2,748元。
以上事實,有兩原告戶口簿、《協(xié)議》及貨物清單、收據、代付款情況說明、邵某某南京銀行賬(卡)號對賬單和興業(yè)銀行賬戶清單、王某南京銀行賬(卡)號對賬單、出庫單一組、澀澤公司出具的倉儲業(yè)務報價單、業(yè)務委托合同及附件、(2018)滬0115民初55380號民事裁定書、公告、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談話筆錄、執(zhí)行公務證及工作證、WT庫存表、工作記錄、(2018)滬0115民初55380號之二民事裁定書、澀澤公司出具的上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及王某倉儲物流費用清單、王某出具的付款委托、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fā)票、火車票、出租車發(fā)票、定額發(fā)票、被告平安財險在55380號案件中出具的擔保書、保單保函、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保全結果反饋表、2018年江蘇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陳述以及審理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進行財產保全。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在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未做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即由主張侵權責任成立一方舉證證明申請訴中財產保全一方存在主觀過錯。因此,在判斷財產保全是否存在錯誤時,應當綜合考慮申請人是否存在惡意訴訟、申請保全動機不良、提供財產線索錯誤等可歸責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王某某訴稱中融資管在55380案件中保全申請卻將本屬于該二人的系爭貨物予以錯誤查封,造成相關財產損失,故而要求中融資管、平安財險賠償,首先應當舉證證實中融資管的財產保全申請構成法律規(guī)定的錯誤保全。
根據55380案件的查明事實,中融資管以廣兆公司未履行回購義務為由,向法院起訴廣兆公司并主張相關財產權利,系中融資管正常的訴訟行為。為保證將來勝訴判決可以順利執(zhí)行,中融資管在起訴的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系合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亦屬合理。本院依據中融資管的合法申請,根據中融資管提供的財產線索對包含系爭貨物在內的相關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經王某、王某某提出異議,本院依法查明系爭貨物權屬確已轉移,非屬廣兆公司所有,本院為此裁定解除對系爭貨物的查封,該結果系因廣兆公司違約引發(fā)訴訟且廣兆公司自行處分了包含系爭貨物在內商品所致,并不能因此證明中融資管提起訴訟并申請對廣兆公司進行財產保全的行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也不能推論中融資管在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系爭貨物權利早在查封之前已經不屬于廣兆公司所有的情況下、仍然惡意查封系爭貨物。因此,王某、王某某以中融資管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中融資管、平安財險賠償因錯誤保全所致損失,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中融資管的保全構成錯誤保全,故本院對王某、王某某的觀點難以采納,對其據此觀點而主張的各項訴訟請求均難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2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910元,由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金??丹
書記員: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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