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麗燕,湖北本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陳某某。
被告楊某某。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陳某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楊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荆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被告楊某某作出的書面承諾并未表明是代為償還他人或者針對具體事項的欠款,僅承諾2015年年底向原告償還一萬或兩萬元的欠款,而其本人與原告之間的借款亦未結(jié)清,因此與本案的關(guān)聯(lián)性不明,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合當事人當庭舉證和當庭陳述意見,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元月29日,被告陳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款30,000.00元的借條一份,書面約定月息5分,元月29日已付1,500.00元。約定2014年4月29日還清。被告楊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利息3,500.00元。原告向兩被告催討欠款無果,現(xiàn)訴至本院,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其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5,000.00元(暫算至2016年3月1日);繼續(xù)承擔上述借款直至還清時的利息;被告陳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實際支付的本金為28,500.00元。根據(jù)相關(guān)法規(guī),民間借貸的利息不應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應計為14,250.00元(2014年1月29日至2016年2月29日)??鄢呀?jīng)支付的利息3,500.00元,實際應付利息為10,750.00元。原告訴請的利息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楊某某的擔保責任雙方未明確約定,依法應認定為連帶責任擔保,債權(quán)人對于被告楊某某的保證責任應自主債務(wù)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主張,現(xiàn)已超出保證期間,故被告楊某某不再承擔本案的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28,500.00元,利息10,750.00元(計算至2016年2月29日,之后另計),合計39,25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9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25.00元,被告陳某某負擔900.00元(該款已由原告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zhuǎn)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帳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長 李 婷 審判員 阮良成 審判員 周小娟
書記員: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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