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漢族。
被告鄭成軍,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軍,男,內蒙古興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鄭成軍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鄭成軍及委托代理人王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被告系同村村民且是地鄰,因發(fā)生土地糾紛,由臥都河村委會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該村村長為雙方實際測量了土地,原告的土地經測量為1.004公頃,被告的土地經測量為18畝(小畝),測量畝數均與原告、被告土地臺賬上的畝數相符。爭議土地在測量時測量在被告土地內。原、被告在村委會沒有達成調解協(xié)議,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返還土地、賠償損失。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所訴地塊具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未對爭議地塊因處于被侵權狀態(tài)而造成的損失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明。另外庭審中原告承認經過村委會實地測量,原告的土地面積并沒有減少且與臺賬相符,故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 偉
書記員:祁彥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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