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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錦濤訴胡某某、京山佳鑫建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京山佳鑫建材有限公司
呂海濤(湖北子彥律師事務所)
王錦濤
譚啟波(湖北京源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京山佳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士雄,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呂海濤,湖北子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錦濤。
委托代理人譚啟波,湖北京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胡某某(又名胡平)。
上訴人京山佳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鑫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錦濤、原審被告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京山縣人民法院(2013)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佳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呂海濤,被上訴人王錦濤及其委托代理人譚啟波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胡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胡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一、胡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償還王錦濤借款本金143762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43762元為基數(shù),從2012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1.24%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寬延期內(nèi)實際給付之日止);二、佳鑫公司對前款第一項 ?給付義務在116349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佳鑫公司在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胡某某追償;三、駁回王錦濤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胡某某負擔。
上訴人佳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佳鑫公司與王錦濤之間未成立抵押合同關系。1,曾德華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并非屬于代表佳鑫公司的職務行為,佳鑫公司不是抵押人。2,鏟車不是抵押物。3,抵押物的所有權權屬不明確。即使鏟車是抵押物,從《借款協(xié)議》的內(nèi)容分析,抵押物鏟車的所有權人為曾德華。二、即使雙方之間的抵押擔保合同關系成立,也未生效,對佳鑫公司不具有約束力。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同時也規(guī)定了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本案中,即使抵押合同成立,但因雙方未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而未生效。三、一審法院部分事實認定不清。本案中,主債務人胡某某、擔保人曾德華未到庭確認簽字的真實性和借貸關系真實發(fā)生,故一審法院部分事實認定不清。
被上訴人王錦濤答辯稱,一、曾德華原為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借款合同上簽名用70萬塊紅磚和鏟車抵押屬職務行為。田小青與佳鑫公司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載明的鏟車型號與借款協(xié)議上載明的鏟車型號完全一致,一審法院認定已抵償給田小青的鏟車為抵押物并無不當。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百八十八條 ?的規(guī)定,鏟車作為生產(chǎn)設備抵押不需要登記。
二審開庭時,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因佳鑫公司對借款協(xié)議上胡平、曾德華的簽名,及其是否用鏟車為胡某某向王錦濤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有異議,本院依職權調(diào)取了下列證據(jù):
證據(jù)1:王錦濤訴胡某某、曾德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12月28日的開庭筆錄。上述證據(jù)中的內(nèi)容為,胡某某、曾德華對2009年4月1日的《借款協(xié)議》上的簽名無異議;胡某某對2009年4月9日向王錦濤出具了借條和其向王錦濤借款無異議;截止2012年1月10日,胡某某已向王錦濤償還利息14.57萬元。
證據(jù)2:京山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案件中(2011)京執(zhí)字第39-2號民事裁定書一份、京山縣人民法院2011年1月21日執(zhí)行筆錄一份及2011年1月27日執(zhí)行筆錄兩份、田小青與佳鑫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一份、田小青與陳士雄于2013年3月21日簽訂的《買賣合同》一份。上述證據(jù)中的內(nèi)容為,三凌山工牌ZL30型裝載機(鏟車)屬佳鑫公司所有(原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只有一臺鏟車(裝載機)、一臺磚機、一個生產(chǎn)窯;三凌山工牌ZL30型裝載機(鏟車)已于2013年3月21日抵償給了田小青。
上訴人佳鑫公司對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雖然曾德華對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無異議,但對實際提供借款表示懷疑,故該份證據(jù)不能證明王錦濤實際向胡某某提供了借款15萬元;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曾德華在借款協(xié)議上只是說開走鏟車,沒有說用鏟車抵押,執(zhí)行案件中的鏟車沒有寫品牌,型號也與借款協(xié)議上約定的不一致,故該證據(jù)不能證明京山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案件中執(zhí)行抵償給田小青的鏟車就是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的鏟車。另,佳鑫公司對當時公司只有一臺鏟車認可。
被上訴人王錦濤質證認為,對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證據(jù)1能夠證明王錦濤向胡某某提供了借款15萬元;證據(jù)2中內(nèi)容為,當時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只有一臺鏟車,京山縣人民法院的裁定上雖然沒有注明發(fā)動機號,但型號是一致的。王錦濤另陳述,京山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前,鏟車本身是被王錦濤扣留的,是京山縣人民法院和田小青做工作才交出來。故京山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案件中執(zhí)行抵償給田小青的鏟車就是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的鏟車。
在對本院調(diào)查證據(jù)的質證過程中,被上訴人王錦濤又提供了一份證據(jù):2009年7月7日,胡某某向王錦濤出具的借條一張,借款金額為3萬元。王錦濤陳述,該筆借款雙方也口頭約定年利率為30%。胡某某償還的14.57萬元利息中包含了該3萬元的利息22500元。因該3萬元借款沒有擔保,故沒有一并起訴。
上訴人佳鑫公司對王錦濤提供的證據(jù)質證認為,該借條的真實性不清楚,無法確認,且該借條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
本院認為,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1、證據(jù)2雙方當事人無異議,予以采納。王錦濤提交的證據(jù),即胡某某的3萬元借條系原件,佳鑫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交反駁證據(jù),故予以采納。
關于借款協(xié)議上胡某某、曾德華的簽名是否屬實,王錦濤是否向胡某某支付了出借款及胡某某還款情況。依據(jù)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1,在王錦濤訴胡某某、曾德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12月28日的開庭審理過程中,胡某某、曾德華對2009年4月1日《借款協(xié)議》上的簽名無異議;胡某某對2009年4月9日向王錦濤出具了借條和其向王錦濤借款無異議;王錦濤、胡某某對截止2012年1月10日,胡某某已向王錦濤償還利息14.57萬元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王錦濤另陳述,胡某某還向其借款3萬元,胡某某所還14.57萬元的利息包含了該3萬元截止2012年1月10日的利息22500元。王錦濤為此提供了胡某某的借條予以證明。王錦濤的陳述和上述證據(jù)能相互印證,可予以確認。
對佳鑫公司是否用鏟車為胡某某向王錦濤借款進行了抵押。依據(jù)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2,三凌山工牌ZL30型裝載機(鏟車)屬佳鑫公司所有(原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且原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只有一臺三凌山工牌ZL30型裝載機(鏟車),曾德華作為原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協(xié)議中簽字同意擔保,故可以認定原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同意用鏟車為胡某某向王錦濤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
二審查明,除認定胡某某還款數(shù)額為93700元錯誤外,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屬實。
二審補充查明,胡某某于2009年7月7日另向王錦濤借款3萬元。截止2012年1月10日,胡某某共向王錦濤償還利息14.57萬元,其中包含了3萬元借款的利息22500元。
本院認為,胡某某向王錦濤借款15萬元的事實清楚。雙方口頭約定年利率為30%,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2009年4月9日時的一年期貸款利率5.31%的四倍即21.24%,超過部分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予保護,胡某某只應按年利率21.24%支付借款期間及逾期后的利息。按21.24%的年利率,胡某某每年應支付的利息為31860元,至2012年1月10日,胡某某已向王錦濤支付該15萬元借款的利息12.32萬元(14.57萬元-22500元),而至此時胡某某應支付的利息為87465元(31860元÷365天×1002天),多支付的35735元(12.32萬元-87465元)應視為償還本金。故胡某某尚欠王錦濤本金114265元及從2012年1月11日起的利息沒有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公司同意用鏟車為胡某某向王錦濤借款提供了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chǎn)可以抵押:(四)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chǎn)品。第一百八十八條 ?規(guī)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第六項 ?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7f2c1ccb0d6c4a9992033c0d181c22f2:180Article3Paragraph|第三人。根據(jù)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原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系用鏟車為胡某某向王錦濤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該約定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變更為佳鑫公司后,其相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佳鑫公司承繼。佳鑫公司上訴提出,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規(guī)定,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同時也規(guī)定了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本案中,即使抵押合同成立,但因雙方未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而未生效,對佳鑫公司不具有約束力。關于用生產(chǎn)設備抵押是否應辦理抵押登記,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規(guī)定不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規(guī)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惫始仰喂镜脑撋显V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 ?規(guī)定,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jīng)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zhèn)鶆杖饲鍍斊淙總鶆?,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jīng)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2013年3月21日,佳鑫公司將抵押物鏟車以116349元抵償給案外人田小青。因抵押物未登記,抵押權人已不能行使抵押權。依據(jù)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抵押人佳鑫公司依法應賠償?shù)盅簷嗳送蹂\濤損失,其應在鏟車抵償折價的116349元范圍內(nèi)對抵押權人王錦濤承擔賠償責任。佳鑫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胡某某追償。
綜上,一審法院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判決處理不當,應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八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一、胡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償還王錦濤借款本金114265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14265元為基數(shù),從2012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1.2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京山佳鑫建材有限公司對前款第一項給付義務在116349元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京山佳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胡某某追償;
三、駁回王錦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胡某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627元,由京山佳鑫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胡某某向王錦濤借款15萬元的事實清楚。雙方口頭約定年利率為30%,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2009年4月9日時的一年期貸款利率5.31%的四倍即21.24%,超過部分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予保護,胡某某只應按年利率21.24%支付借款期間及逾期后的利息。按21.24%的年利率,胡某某每年應支付的利息為31860元,至2012年1月10日,胡某某已向王錦濤支付該15萬元借款的利息12.32萬元(14.57萬元-22500元),而至此時胡某某應支付的利息為87465元(31860元÷365天×1002天),多支付的35735元(12.32萬元-87465元)應視為償還本金。故胡某某尚欠王錦濤本金114265元及從2012年1月11日起的利息沒有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公司同意用鏟車為胡某某向王錦濤借款提供了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chǎn)可以抵押:(四)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chǎn)品。第一百八十八條 ?規(guī)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第六項 ?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7f2c1ccb0d6c4a9992033c0d181c22f2:180Article3Paragraph|第三人。根據(jù)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原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系用鏟車為胡某某向王錦濤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該約定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京山武環(huán)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變更為佳鑫公司后,其相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佳鑫公司承繼。佳鑫公司上訴提出,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規(guī)定,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同時也規(guī)定了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本案中,即使抵押合同成立,但因雙方未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而未生效,對佳鑫公司不具有約束力。關于用生產(chǎn)設備抵押是否應辦理抵押登記,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規(guī)定不一致?!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規(guī)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惫始仰喂镜脑撋显V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 ?規(guī)定,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jīng)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zhèn)鶆杖饲鍍斊淙總鶆?,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jīng)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2013年3月21日,佳鑫公司將抵押物鏟車以116349元抵償給案外人田小青。因抵押物未登記,抵押權人已不能行使抵押權。依據(jù)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抵押人佳鑫公司依法應賠償?shù)盅簷嗳送蹂\濤損失,其應在鏟車抵償折價的116349元范圍內(nèi)對抵押權人王錦濤承擔賠償責任。佳鑫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胡某某追償。
綜上,一審法院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判決處理不當,應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八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一、胡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償還王錦濤借款本金114265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14265元為基數(shù),從2012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1.2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京山佳鑫建材有限公司對前款第一項給付義務在116349元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京山佳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胡某某追償;
三、駁回王錦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胡某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627元,由京山佳鑫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元平
審判員:王曉明
審判員:馮杰

書記員:馬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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