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美玲,黑龍江文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苗昆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不詳,戶籍地黑龍江省賓縣。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苗昆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2018年7月18日開庭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美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苗昆侖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苗昆侖賠償王某某醫(yī)療費43,383.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誤工費27,325.8元、護理費13,662.9元、營養(yǎng)費6000元、交通費36元、鑒定費及郵寄費245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94,358.13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1日18時20分許,苗昆侖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普通摩托車在松北區(qū)中源大道人行道上由西向東行駛至第9066號門前時,將在此處的行人王某某撞傷,發(fā)生事故后苗昆侖棄車逃逸。2016年7月4日13時30分許,苗昆侖被松北交警大隊民警在道外區(qū)團結鎮(zhèn)豐果村抓獲并帶回大隊接受調查。經交警部門認定,苗昆侖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王某某受傷后在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診斷為:左側額葉及顳葉腦挫裂傷、左側頂枕硬膜外血腫、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王某某未得到賠償,故起訴至法院。
苗昆侖未答辯。
王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舉示了證據(jù)。對本案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金額為680元醫(yī)療門診費票據(jù)、金額為42,296.33元的醫(yī)療住院費票據(jù)、病歷、費用結算清單、門診醫(yī)療手冊、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收據(jù)、會計證書,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均予以采信。醫(yī)療門診費票據(jù)復印件,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真實性無法確認,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認定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7月1日18時20分許,苗昆侖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普通摩托車在松北區(qū)中源大道人行道上由西向東行駛至第9066號門前時,將在此處的行人王某某、王麗撞傷,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苗昆侖棄車逃逸。2016年7月4日13時30分許,苗昆侖被松北交警大隊民警在道外區(qū)團結鎮(zhèn)豐果村抓獲并帶回大隊接受調查。事故經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松北大隊認定:苗昆侖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王麗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入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門診檢查,支出門診費用680元,住院治療12天,支出住院費用42,296.33元。出院診斷為:左側額葉及顳葉腦挫裂傷、左側頂枕硬膜外血腫、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訴訟中,王某某申請司法鑒定,本院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一一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鑒定,王某某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傷后30日需2人護理,之后需1人護理)、營養(yǎng)期為60日。王某某支出鑒定及郵寄費用2450元。王某某系從事會計行業(yè)。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苗昆侖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人行道上行駛,發(fā)生事故后棄車逃逸,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苗昆侖應對王某某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王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43,383.43元中的42,976.33元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有相應標準及住院時間為憑,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27,325.8元的計算方式及相應標準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13,662.9元的計算方式及相應標準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營養(yǎng)費6000元的主張標準過高,本院按照營養(yǎng)期內每日50元的標準支持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36元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鑒定及郵寄費2450元,有相應證據(jù)為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苗昆侖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賠償王某某醫(yī)療費42,976.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誤工費27,325.8元、護理費13,662.9元、營養(yǎng)費3000元、鑒定及郵寄費2450元,合計90,615.03元;
三、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4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544(原告王某某已預付),由原告王某某負擔44元,由被告苗昆侖負擔1500元,被告苗昆侖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述款項給付原告王某某。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邵玉鳳
人民陪審員 高賀
人民陪審員 姚玉珍
書記員: 肖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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