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鳳利
韓俊斌(河北石家莊辛集新惠法律服務所)
張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張暢(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鳳利。
委托代理人:韓俊斌,石家莊市辛集新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榮海。
地址:辛集市西華路96號。
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XXXXXX。
委托代理人:張暢,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俊斌、被告張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暢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共計5512.5元;2、訴訟費及專遞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21日19時,原告騎自行車沿興華路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世紀商城路段時,與沿興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被告張某駕駛的冀XXXXXX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住院,冀X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據(jù)此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1、醫(yī)藥費:2012.5元;2、護理費:護理人原告妻子王艷麗,1100元;3、誤工費:115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5、交通費:250元。
以上損失共計:5512.5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冀XXXXXX在我公司入有交強險,在核實駕駛證、行車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原告合理且有依據(jù)的損失可以予以賠償,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郵寄費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張某辯稱:原告不是正常行駛,是故意撞的我,原告的損失我不賠償,當時已經(jīng)報110,有報警記錄。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
被告張某與原告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張某提出本次事故是原告故意撞的,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辛集市交警大隊作出的辛公交認字第13018112016507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主張自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6月2日在辛集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但辛集市第一醫(yī)院的長期醫(yī)囑和臨時醫(yī)囑記載均顯示2016年5月21日有治療記錄,應認定原告住院治療1天。
原告王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有效票據(jù)記載為2012.5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各按1天計算為100元,予以確認;誤工費,誤工標準按115元/元計算,誤工時間根據(jù)原告?zhèn)橐?0天為宜,即115元/天×10天=1150元,予以確認;交通費以100元為宜。
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數(shù)額如下:醫(yī)療費201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誤工費1150元、護理費100元、交通費100元。
以上共計3462.5元。
事故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462.5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462.5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
被告張某與原告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張某提出本次事故是原告故意撞的,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辛集市交警大隊作出的辛公交認字第13018112016507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主張自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6月2日在辛集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但辛集市第一醫(yī)院的長期醫(yī)囑和臨時醫(yī)囑記載均顯示2016年5月21日有治療記錄,應認定原告住院治療1天。
原告王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有效票據(jù)記載為2012.5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各按1天計算為100元,予以確認;誤工費,誤工標準按115元/元計算,誤工時間根據(jù)原告?zhèn)橐?0天為宜,即115元/天×10天=1150元,予以確認;交通費以100元為宜。
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數(shù)額如下:醫(yī)療費201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誤工費1150元、護理費100元、交通費100元。
以上共計3462.5元。
事故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462.5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462.5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審判長:房允池
書記員:陶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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