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風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公安縣。
委托代理人:譚波,湖北荊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公安縣。
被告: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公安縣。
原告王風華訴被告黃某、嚴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同日本院根據(jù)原告訴訟保全的申請作出財產(chǎn)保全裁定。原告王風華的委托代理人譚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嚴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風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償還原告王風華借款30萬元及利息(按月息2%從2015年6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案件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5年1月6日,被告黃某因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王風華借款3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90天,借款利息為月息3%。同日,原告王風華按約定將借款30萬元匯入被告黃某的賬戶。被告黃某實際按月息4%付息至2015年6月5日,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借款本息未果,被告嚴某作為被告黃某的配偶,該筆借款發(fā)生在夫妻存續(xù)期間,應按夫妻共同債務由二被告共同償還。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請的事實及理由一致。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黃某因生意周轉(zhuǎn)向原告借款,原告實際支付了借款。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意思表示真實,該筆借款合法有效。被告黃某未按約支付借款本息,其行為構(gòu)成違約。該筆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雙方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嚴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筆債務系黃某個人債務,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黃某按約定的月利息4%付息至2015年6月5日,因該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最高的年利息36%,對超過的部分應沖抵本金,通過分段扣減至2015年6月5日后的實際應償還的借款本金為284072元。原告要求按月利息2%計算2015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嚴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風華借款本金284072元及利息(從2015年6月6日起至還款之日按月利息2%計);
二、駁回原告王風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及保全費277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帳號:17×××3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江 詠
書記員:徐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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