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球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于河
唐山陶瓷馬某某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張文生
陳玉哲(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
原告環(huán)球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二環(huán)西路398號昆明市高新科技廣場18樓。組織機構代碼:67658168-5。
法定代表人馮永會,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于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唐山陶瓷馬某某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開平區(qū)馬某某礦西路38號。
法定代表人王雅靜,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文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玉哲,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環(huán)球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唐山陶瓷馬某某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環(huán)球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之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環(huán)球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8元,由原告環(huán)球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之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環(huán)球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8元,由原告環(huán)球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孟凡洪
書記員: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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