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委托代理人:云平,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被告: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
被告:荊州市宏鑫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荊州開發(fā)區(qū)東方大道南側。
法定代表人:吳亞明,職務不詳。
被告:吳玉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原告甄某某訴被告吳某某、魯某、荊州市宏鑫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荊州宏鑫公司)、吳玉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云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吳某某、魯某、荊州宏鑫公司和吳玉蘭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甄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連帶償還借款4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3%的月利率計算至2016年9月23日止為456萬元,扣除已還利息200萬元,尚欠利息256萬元;2.判令四被告自2016年9月24日起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事實和理由:我和被告吳玉蘭系朋友關系,經(jīng)被告吳玉蘭的介紹認識了其他被告。2013年7月23日,被告吳某某和荊州宏鑫公司共同向我借款40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被告吳玉蘭系擔保人,雙方約定月利率為4%,借期為3個月。被告魯某系被告吳某某的妻子,上述借款發(fā)生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所借款項用于他們家庭合法經(jīng)營;被告荊州宏鑫公司系被告吳某某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且與被告吳某某是共同借款人;被告吳玉蘭系擔保人;故四被告對上述借款本息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方僅償還了200萬元利息,我多次催要余款無果,遂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吳某某與被告魯某于1996年8月29日登記結婚,系夫妻關系。工商登記信息載明被告荊州宏鑫公司系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告吳某某一人。2013年7月23日,被告吳某某做為借款人向原告甄某某出具了主要內(nèi)容為“借到甄某某人民幣肆佰萬元整,利率肆分,期限叁個月”的借條一份。該借條的借款人處還加蓋了被告荊州宏鑫公司的公章。被告吳玉蘭做為擔保人在該借條落款處簽名。當日,原告甄某某即通過武漢振強農(nóng)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向被告荊州宏鑫公司的銀行賬戶匯入了400萬元。借款期限屆滿后,各被告未依約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原告甄某某催要無果,遂訴至本院。
訴訟中,對被告吳玉蘭庭后提出的關于還款時間和金額的辯稱意見,原告甄某某明確表示無異議。因被告吳某某、魯某和荊州宏鑫公司拒不到庭,致法庭調(diào)解未能進行。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借條、銀行業(yè)務申請單、情況說明、工商登記信息等證據(jù)證實,結合到庭當事人的陳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吳某某做為被告荊州宏鑫公司的股東,與被告荊州宏鑫公司共同向原告甄某某借款后,到期未依約償還全部借款的行為,有失信用,應依法承擔清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guī)定,本案所涉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吳某某和魯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吳玉蘭為借款提供擔保時,并未對保證方式進行約定,依法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原告甄某某與被告吳玉蘭未約定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做為債權人的原告甄某某未要求保證人被告吳玉蘭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吳玉蘭免除保證責任。但是被告吳玉蘭明確表示愿意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此系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亦未損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告甄某某要求四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請,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具體金額應依法計算。關于還款金額,被告吳玉蘭辯稱被告方已還款225萬元,原告甄某某對其主張的還款金額和時間均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此款按照超過月息3分的部分抵扣本金和先息后本的原則進行沖抵后,截止到2014年7月3日,被告方尚欠原告甄某某借款本金3100948元(詳見附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被告吳某某、魯某和荊州宏鑫公司應償付原告甄某某借款3100948元,并以3100948元為本金按照2%的月利率從2014年7月4日起計付利息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被告吳玉蘭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吳某某等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的權利,應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吳某某、魯某和荊州市宏鑫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付原告甄某某借款3100948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948元為本金按照2%的月利率自2014年7月4日起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由被告吳玉蘭對前款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8800元,減半收取計194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4400元,由被告吳某某、魯某和荊州市宏鑫有色金屬壓鑄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徐育華
書記員: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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