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河南省駐馬店市。
委托代理人劉宏耀,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彭繼南,上海彬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華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江西省撫州市。
原告甄某某與被告王華龍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宏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華龍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甄某某訴稱,2015年,其承接王華龍發(fā)包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區(qū)古浪路XXX弄XXX支弄的防水工程。完工后,雙方于2016年7月6日進行結算。王華龍向甄某某出具欠條,確認欠甄某某防水工程的人工費及材料費共計人民幣283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之后,甄某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一、王華龍向甄某某支付工程款28300元;二、王華龍向甄某某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以283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王華龍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王華龍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王華龍將位于本市普陀區(qū)古浪路XXX弄XXX支弄的屋面防水工程交甄某某施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15年6、7月份,甄某某完工。2016年7月6日,甄某某向王華龍出具《欠條》,其中載明:今欠防水工人甄某某在上海市古浪路XXX弄XXX支弄做防水工程人工費及材料費共計28300元。之后,甄某某多次催討,均未果。2018年6月,甄某某訴訟來院,請求法院判決如其訴請。
以上事實,有《欠條》及甄某某當庭陳述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甄某某提供的相關證據(jù)和陳述,可以證實甄某某實際履行了施工義務,王華龍理應按其出具的《欠條》確認的金額向甄某某支付工程款。甄某某要求王華龍支付工程款28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之訴請符合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王華龍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所有答辯權利,不影響本案依法裁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華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甄某某工程款人民幣28300元;
二、被告王華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甄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幣283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王華龍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公告費人民幣560元,由被告負擔。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7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葛秀寶
書記員: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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