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住新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麗琴,河北金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住新樂市。
被告劉某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住新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英志,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甄某與被告劉某蓮、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甄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劉某蓮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梁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甄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由被告梁某某為原告出具了借條。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償還。特訴至法院,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某連辯稱,被告劉某連與被告梁某某已于2018年5月30日離婚,不再是夫妻關系,被告梁某某所借債務是個人債務,被告劉某連對此不知情,此筆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也沒有用于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對被告梁某某的借款被告劉某連不承擔清償責任。被告在兩年的時間內(nèi)借款高達幾十萬,被告梁某某所有借款與被告劉某連無關,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劉某連的訴訟請求。
被告梁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梁某某與被告劉某連原是夫妻關系,2018年5月30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2016年4月14日,被告梁某某向原告甄某借款100000元,并給原告書寫借條,借條載明:“今借甄某現(xiàn)金拾萬元整,(100000整)月息貳分,按月結(jié)息,梁某某,2016年4月14日”。原告稱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付了被告梁某某,提供了原告與被告梁某某的微信記錄。原告稱,此筆借款被告用于了臺球會館的經(jīng)營,被告劉某連有共同償還的義務。被告劉某連否認,原告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被告梁某某出具的借條證實,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原告已按約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提供借條上已約定,該約定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張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此筆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債務,債權(quán)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quán)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quán)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告稱此筆借款被告用于臺球會館的經(jīng)營,被告劉某連否認,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相關證據(jù),故對原告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梁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對其抗辯權(quán)利的放棄,可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梁某某償還原告甄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甄某對被告劉某連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梁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上訴費2300元直接匯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開戶行: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興支行,戶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并將銀行回單附在上訴材料中,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陳勝義
人民陪審員 王鳳娟
人民陪審員 曹強
書記員: 李宜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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